永仁縣人民檢察院對一起擬作不起訴案件舉行公開聽證會

​​2020年4月1日下午,永仁縣人民檢察院對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擬作不起訴決定舉行公開聽證。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律師組成聽證員,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參加了聽證會,被害人家屬提交了書面意見。


永仁縣人民檢察院對一起擬作不起訴案件舉行公開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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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主持人介紹了參加聽證的人員、偵查人員和檢察人員,經詢問犯罪嫌疑人與其均無利害關係,表示不申請回避。在聽證會上,本案承辦檢察官向聽證人員彙報了這起駕駛三輪車造成交通事故的發案過程、造成的危害、事故民事賠償情況、適用的法律規定和個人擬不起訴的處理意見。犯罪嫌疑人就檢察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予以認可,表示認罪認罰且自身年紀也近60歲,請求司法機關從寬處理。案件承辦人向聽證人員宣讀了被害人家屬出具的書面意見,表示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予以諒解,承辦人還向聽證人員對雙方的民事賠償情況作了說明。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也對該案認定的犯罪事實和處理意見表示了認可。


永仁縣人民檢察院對一起擬作不起訴案件舉行公開聽證會

①律師代表孫斌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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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政協委員孟曉琳


案件承辦人對聽證人員就案件事實、法律適用方面存在的疑問一一做了解答。雲南融祥律師事務所孫斌太律師說,“該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被害人也有過錯等情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人大代表文春祿說,“犯罪嫌疑人家庭經濟並不富裕,自身也幾乎沒有創造財富的能力了,案發時積極救治被害人,案發後對被害人家屬做了力所能及的賠償,可見他的悔罪、認罪態度,被害人家屬也諒解,雙方矛盾也化解了,從促進社會和諧來說,對其不起訴也是妥當的,同意檢察院承辦人的處理意見。”政協委員孟曉琳說,“對本案作不起訴,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司法理念。”聽證人員也都發表了各自的意見,一致同意承辦人不起訴的處理意見。對於聽證會的意見,犯罪嫌疑人做了最後陳述,表示以後生活中一定遵紀守法。會後,聽證會議主持人就該案的聽證意見向檢察長做了彙報,同意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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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人大代表毛阿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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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縣交警大隊副隊長高紅貴及辦案人員


會後,人大代表毛阿梅說,“這種主動邀請外部監督的做法很好。”永仁縣交警大隊高紅貴副隊長說,“聽說你們要對我們辦理的案件舉行聽證會,我特意多帶了兩名辦案人員過來聽,學到很多。”


檢察官說法


永仁縣人民檢察院對一起擬作不起訴案件舉行公開聽證會


▲“不起訴”釋義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後做出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主要分為四種類型:

1、法定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6種情形中除“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情形外的其他5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酌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存疑不起訴,對於經過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存疑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4、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輕微犯罪的犯罪,並且是依法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單處罰金處罰的犯罪。行為人有悔罪表現,檢察機關認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責任時,給其設立一定考驗期,如其在考察期內積極履行相關社會義務,並完成與被害人及檢察機關約定的相關義務,檢察機關將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永仁縣人民檢察院對一起擬作不起訴案件舉行公開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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