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虛假陳述” ,法院為何沒處罰?

法官,是我搞錯了,

我向你們做深刻檢討!


申請執行人“虛假陳述” ,法院為何沒處罰?

3月19日上午,申請執行人王女士來到海寧法院,對其行為道歉並作出書面檢討。

申請執行人“虛假陳述” ,法院為何沒處罰?

王女士的檢討書

王女士為何要道歉並作書面檢討呢?

申請執行人“虛假陳述” ,法院為何沒處罰?

原來是申請執行人王女士在被執行人蔡先生已按民事裁定書付款的情況下,仍以蔡先生未履行為由,向海寧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向海寧法院作“虛假陳述”。

回顧事情來龍去脈:

事情還要從去年11月份說起,在原告王女士與被告蔡先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雙方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蔡先生欠王女士借款5萬元,於2020年1月底前支付5千元,4月至12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5千元。

3月5日,王女士以蔡先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由,向海寧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人“虛假陳述” ,法院為何沒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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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先生提供的轉賬記錄

蔡先生表示已按約付款,並提供了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及微信轉賬記錄予以證明。

為何兩人說法迥然不同?原來調解當天王女士並未到場,是由代理律師與蔡先生達成調解協議。事後,王女士沒有實際看到調解協議的具體內容,在與代理律師溝通中產生了誤會,以為蔡先生是從今年1月份開始每月還款5千元,因此錯誤地申請強制執行。

考慮到王女士申請強制執行是產生誤解後作出的行為,並非故意欺騙,情有可原,且上述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王女士的認錯態度較好,被執行人蔡先生表示理解並不再追究責任,最後海寧法院決定不對王女士作出處罰,但對王女士進行了訓誡。

執行需要雷厲風行的強勢,也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善意的調整,在看似無情的背後,是海寧法院有溫度的善意執行、文明執行。

法官說法


誠信原則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當事人應該嚴格按照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申請執行,而不能憑主觀臆斷濫用訴訟權利。如果一方錯誤申請執行,導致對方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的全部損失。同時這樣的行為,將面臨罰款或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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