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證據都是活的系列-《司法鑑定》沒有鑑定資格

我的兩次無罪辯護及經最高院核准法定刑以下判處經歷,告訴我刑事案件證據都是活的。今天說說《司法鑑定》證據存在的問題。在我辦過案件中兩起案件出現過《司法鑑定》鑑定人沒有資格證書。

刑事案件證據都是活的系列-《司法鑑定》沒有鑑定資格

《司法鑑定》首先必須要看鑑定機構資質和鑑定人資格的有無,而不是看鑑定方法、鑑定結論。

公安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前一段時間集中存在鑑定人沒有鑑定資格。原因是全國人大委員會出臺有關司法鑑定意見後,明確了司法領域中鑑定的概念、要求,管理。要求司法鑑定脫離社會委託,只接受辦案機關委託,並要求鑑定機構和鑑定人資格由有關機關統一頒發。

這就造成原有的公安鑑定機構鑑定資格沒有及時下發。所以《司法鑑定》存在鑑定人資格問題。

無罪實例中《司法鑑定》竟然是突破口:詐騙案中,“受害人妻子”死亡。其丈夫報案被告人詐騙了去世前的妻子,兩次報案,第一次立案調查沒有結果,第二次丈夫突然聲稱找到了妻子遺書,講述詐騙過程,當地公安局對遺書進行了《司法鑑定》,結果是妻子筆記。

筆者發現《司法鑑定》中一名鑑定人沒有資格證書,一審時提出不合法,不應採納,一審法院未予理會。上述後二審法院發回重審,要求重新鑑定。

刑事案件證據都是活的系列-《司法鑑定》沒有鑑定資格

第二次《司法鑑定》,發現兩名鑑定人雖都有鑑定證書,但其中有第一次鑑定中一人,法律規定重新鑑定,原鑑定人要回避不能參加。對此質證,一審法院仍然不予理會,上訴後,二審法院再次發揮重審,一審法院竟然提交說明說當地地區只有這兩個人有證書。

二審法院自己組織《司法鑑定》,這次是到北京十大鑒定機構中一家,做的《司法鑑定》,驚喜的是鑑定結果發生逆轉,筆記非受害人妻子所寫。由此引發檢察機關往無罪方向考慮,開始收集相關無罪證據,比如模擬實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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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最終判決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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