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宋朝軍中飲酒問題?

宋朝歷史上,隊伍長期存在著飲酒問題,由此造成了諸多的消極後果。這些後果既表現為借酒生事,酗酒打人、傷民,酒後違禁以及殘害人命等違紀違法舉動,也反映於酒後的各種失職行為,輕則貽誤職守,重則危及軍事防務與戰場行動。宋代朝野對此貽害雖有目共睹,但這一積弊卻依舊未能解決。推究其因,與宋朝相關規制的缺陷存在關聯,即隊伍禁酒律法僅適用於士兵及低級軍校,而不針對軍官、武將,更與統治者的帶頭飲樂行為與縱容態度密不可分。其深層次的根源,則在於宋朝注重懷柔方式化解矛盾的實用主義統治模式,縱容飲酒享樂不過是籠絡武將的手法之一而已。

如何看待宋朝軍中飲酒問題?

宋朝軍中飲酒問題

宋朝時期,一如官場上酒風之流行,隊伍中的飲酒現象也相當普遍,特別是各級武將多喜好飲酒作樂。但由此引發的問題可謂層出不窮,牽扯麵甚廣,不僅敗壞了軍紀、軍法,更有甚者,會給戰場用兵帶來嚴重的後果。揆諸宋代有關記載,不難發現軍中飲酒現象長期存在,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而涉及面則相當廣泛,一般情況下包括:借酒生事、酗酒打人、醉酒傷民、酒後違禁以及殘害人命等違紀違法行為。如,宋朝開國之初,武將王彥升為京城巡檢,因自恃參與陳橋兵變有功,竟夜闖宰相王溥府邸表示:"此夕巡警甚困,聊就公一醉耳。"悴王彥升顯然是以討酒為名,意在索賄。王溥佯裝不懂,故意設酒款待,王彥升只得悻悻地飲酒數巡而罷。王溥次日上呈密奏,宋太祖為之震怒,將王彥升貶為外州刺史。此事發生在宋朝鼎革之初,充分暴露了武夫跋扈的積習與危害,自然引起了宋太祖的警覺,於是當即予以懲處,並對這位功臣始終未予重用。

如何看待宋朝軍中飲酒問題?

以後,王彥升在任原州防禦使時,遇到邊民犯法,並不用刑,而是"召僚屬宴飲,引所犯以手捽斷其耳,大嚼,卮酒下之。其人流血被體,股慄不敢動。在宋代歷史上,軍中因飲酒造成的失職問題同樣存在,其危害也更大,輕則貽誤隊伍職責,重則危及邊防安全。如,南宋嘉泰元年(1201)四月,臨安城發生大火,延燒居民"殆十餘里",承擔滅火職責的主管侍衛步軍司夏侯恪,"酣酒未醒,全不指呼撲救,遂成大禍"。結果,夏侯恪遭到貶官處罰。更為嚴重的是,承擔防務重任的指揮官因飲酒引發的問題,直接給王朝統治帶來災難性的後果。代表性例證如,宋初征服後蜀之際,主帥王全斌與將領"晝夜宴飲,不恤軍士,部下漁奪無已,蜀人苦之",最終導致全師雄"擁眾十萬"叛亂。到宋太宗朝,蜀中又爆發王小波、李順反叛,大宦官王繼恩在領軍征討期間,"久留成都,專以宴飲為務",以至於延誤軍機,釀成嚴重的後果。還有如,北宋末年,在金軍第二次圍攻開封城期間,負責開封南城垣防禦的指揮官李擢一籌莫展,逃避於醉生夢死之中,"於城樓上修飭坐臥處如晏閣賓館,日與僚佐飲酒烹茶,或彈琴燕笑,或日醒醉,,,從而加速了京師城防的崩潰。紹興初年,襄陽鎮撫使桑仲起兵反叛,隨之圍攻鄧州,鄧州守臣譚兗派人向河東招捉使、知汝州王俊求救。

如何看待宋朝軍中飲酒問題?

王俊率援軍入城後,在危急時刻不是迅速籌劃城防要務,以應對敵軍進攻,而是與譚兗飲酒,直至醉倒,"兗與飲燕,俊醉"。結果鄧州城被叛軍攻陷,譚兗率眾突圍出奔,王俊兵敗被俘由上可見,宋朝軍中飲酒問題已成積弊,不僅對隊伍管理帶來諸多困擾,並且在一定程度上敗壞了軍風軍紀,造成社會消極影響,甚至腐蝕了戰鬥力,由此而帶來嚴重的後果。對於隊伍中存在的飲酒問題及其弊端,宋代統治者心知肚明,其貽害也為朝野所共睹。不過,這一積弊依舊長期存在,根源值得關注。以往歷代共性的積習因素固然不能排除,而宋朝相關法規制度及其執行力的問題,尤其是當政集團的態度,則更是產生其弊的時代因素,尤其需要加以深究。關於軍人飲酒行為,宋朝本有明文約束規定。南宋人文集中保留了有關軍中禁律的內容:"有鬥傷之禁,有博戲之禁,有禽犬之禁,有巫卜之禁,有飲禁,有濫禁,有逃禁,有盜禁,有詭名之禁,有匿奸之禁,有斂財之禁,有弛藝之禁,有竊造軍器之禁,有私傳兵式之禁,有出法物之禁,有結義社之禁。"這一記載詳細列舉了軍人違禁的範圍,不過卻沒有輕重區別與具體懲處標準的解釋,因此我們可以理解飲酒屬一般性的違禁舉動。

如何看待宋朝軍中飲酒問題?

宋代對飲酒行為動用軍法嚴懲的標準

宋代對飲酒行為動用軍法嚴懲的標準,主要還是針對過激對象或特殊場合。如,宋仁宗朝編訂的《武經總要》有關《罰條》,反映了已有的軍法懲處內容,其中第48款規定:"以強凌弱、忿爭酗酒、喧悖惡罵,或搦惑恐嚇軍伍,及犯階級於理不順者,斬。由此可見,如果軍人發生酗酒爭鬥行為,可軍法處以死刑。然而,對於一般性飲酒舉動的處理程度,《罰條》則沒有提及。南宋初,宰相李綱主持頒佈"軍制二十一條",其中第四款即規定:"禁軍於行師之際,盜、博、鬥毆、飲酒至醉、拍擲器甲、藏匿婦人、脅持財物、扇搖惑眾、買物不還價錢,並依軍法。"這一重申的軍法規則內容,針對了包括醉酒在內的行為,不過僅限於行軍過程中執行,而對沒有達到醉酒狀態者以及其他場合的飲酒情況,仍無具體懲處規定。自古及今,隊伍都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成敗直接關係到政權的穩定與邊防安危,正如《孫子兵法》開篇所指出:"兵者,國之大事,生死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如何看待宋朝軍中飲酒問題?

因此,從嚴治軍的意義十分重大。然而,治軍的要義在於上行下效,才能令行禁止,否則便難以收到真正的成效,宋朝軍中禁酒律法暴露的問題,就清楚地說明了這一點。宋代軍中飲酒積弊的問題,當然直接在於相關規制的缺陷以及統治者的縱容態度,但若從深層次的背景挖掘的話,這些根源又與宋朝統治方式有著密切的關聯。與以往大一統王朝相較,宋朝奉行更為實用主義的統治模式,在應對內外重大挑戰時,傾向以懷柔方式化解矛盾,尤其貫用懷柔手段籠絡上層"。故在不危及自身統治的前提下,視放縱飲樂為收買官僚集團的手段之一。正如宋太祖在"杯酒釋兵權"中對功臣將帥所說"爾曹何不釋去兵權,出守大藩,擇便好田宅市之,為子孫立永遠不可動之業,多置歌兒舞女,日飲酒相歡以終其天年"云云的意思。這場贖買式的政治利益交換,諸多代價中就包含了允諾"日飲酒相歡以終其天年"的這項內容。

如何看待宋朝軍中飲酒問題?

由此可見,從宋初已開啟了放縱武將飲樂的傳統。值得一提的是,南宋重建之初,在戰事異常激烈的情況下,出於籠絡將帥的目的,宰相呂頤浩向宋高宗反映:"將相和則國安,豈可人情不通。"於是得到首肯,出現將相在朝堂聚餐飲酒的情形。南宋史家稱:"自頤浩、張浚執政,始與諸大將共食於朝堂,論者謂諸將便衣密坐,視大臣如僚友,階級之法廢矣。"隨後的宰臣朱勝非亦有不滿的記載:"三年渡江至臨安,有苗、劉二賊之變,副樞呂頤浩、禮部侍郎張浚同為勤王之舉,聚兵吳門,日與諸將議事,或犒勞偏裨,置酒高會,必至夜分,款狎無所不至,如是四十日。事定造朝,呂拜相,張拜樞,與諸將會集不已,酒酣箕倨,以至嘲謔,喧鬨紛攣,無復禮儀,至呼諸將第行,以兄事之雲幾哥,故事悉廢。顯然,這一現象與傳統的"崇文抑武"方針背離,但發生於急於用將之時,則從側面表明寬縱武將飲酒為一貫的統治手法。因而,宋朝軍中飲酒問題之始終存在也就不難理解。

參考文獻

《宋史》

《資治通鑑》

《論宋代的公用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