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村司法所:砌牆堵路生事端 巧闢蹊徑化糾紛

桑村鎮賈莊村民張甲與張乙本是叔侄關係,最近卻因一條走路的小道鬧得不可開交,甚至有大打出手的跡象。近日,雙方當事人在村委會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向司法所申請調解。

二人所住房屋毗鄰,張乙家至村公路要經過一條緊鄰張甲宅基地的小道。今年初,張甲準備蓋房,由於自家宅基地附近地勢較低,於是打算壘砌石頭將壩子墊高。張乙眼見平時去村公路的小道也被張甲墊上了土,以為張甲要將該路段納入其宅基地範圍內,壘砌石牆,造成張乙無路可走。衝動之下,張乙及家人將張甲壘砌的部分石牆拆毀,並阻止其繼續施工。一時間,雙方鬧得不可開交。

桑村司法所:砌牆堵路生事端 巧闢蹊徑化糾紛

司法所接到調解申請後,在村書記的陪同下,實地察看了糾紛現場,分別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瞭解相關情況。經過了解,雙方糾紛的焦點在於未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張乙誤會了張甲的做法。原來,張甲雖然墊平了小道,但並不是要阻絕張乙的道路,而是要讓小道與村公路平齊,方便兩家共同使用。最終在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調解下,雙方握手言和,消除了隔閡,重歸於好。

基層碰到最多的就是土地方面的糾紛,調解員既要熟知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又要掌握一定的調解技巧,以社會公德為依託,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它最大的特點就是法、理、情的結合。調解的最終目的是要消除糾紛,排除矛盾,而不是要達到懲治效果。所以,調解人員必須對糾紛雙方都有足夠的瞭解,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這是情;對本地區的社會發展情況,尤其是經濟情況,以及民風習俗,要有充足的瞭解,這是理;與糾紛有關的法律法規,要了解的透徹,這是法。情、法、理三者並用,才能及時處理好各項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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