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與醉酒兒媳發生性關係,傳宗交代釀惡果,如何評價此案?

【案例】王某(男,60歲)20多歲的時候家裡很窮,娶不到媳婦。其表妹朱某(女,58歲)因為小的時候被燒傷,毀了容,很難嫁出去。家裡的老人硬是讓王某和朱某結了婚,兩人隱藏了表兄妹的關係辦理了結婚證。婚後兩人生下一個兒子王某輝,如今已經30歲了,智商還是停留10歲左右。王某沒有辦法,這傳宗接代可是大事,連哄帶騙娶了一個老婆劉某。劉某也不是啥正經人,也許把王某輝當作了老實人。但是王某著急啊,兒媳婦一直不懷孕,原來一檢查,王某輝沒有性功能。完蛋,王某沒有辦法,某天,其把劉某灌醉,強行與劉某發生了性關係,助力兒媳婦生下一個男孩。幸運的是這個男孩的智商和精神都是正常的。

公公與醉酒兒媳發生性關係,傳宗交代釀惡果,如何評價此案?

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基本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王某與朱某的婚姻無效

《婚姻法》第7條 【禁止結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婚姻法》第10條 【婚姻無效】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王某和朱某是表兄妹關係,兩人屬於“三代以內的旁系血清”,是不可以結婚的。其實為什麼不能結婚呢,理由大家都知道:從生物學上基因比較相似,容易誘發下一代的疾病風險。本案中,王某和朱某所生的孩子王某輝智商只有10歲,而且沒有性功能,這就是近親結婚的惡果。

公公與醉酒兒媳發生性關係,傳宗交代釀惡果,如何評價此案?

又根據《婚姻法》第10條,兩人 的婚姻無效,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王某輝和劉某的婚姻是否無效有爭議

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中將“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的規定為夫妻感情破裂離婚的依據。

王某輝結婚的時候已經具有性功能障礙,不能發生性行為。

爭議點:

公公與醉酒兒媳發生性關係,傳宗交代釀惡果,如何評價此案?

意見一:根據上述規定,可以推定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亦應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根據這個意見:王某輝和劉某的婚姻無效。

意見二:具有性功能障礙不能是婚姻無效的依據,但是可以作為離婚的依據。根據這個意見:王某輝和劉某的婚姻有效,但是劉某可以提出離婚,而且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王某構成強姦罪

《刑法》236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把劉某灌醉,強行與劉某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完全如何強姦罪的犯罪構成,構成強姦罪,

而其強姦的行為導致劉某懷孕,應當從重處罰。

公公與醉酒兒媳發生性關係,傳宗交代釀惡果,如何評價此案?

結語:在我們傳統文化的“無後為大”的引領下,王某的長輩人讓王某與其表妹結婚,本以為自己做了一件好事,卻不知自己不懂遺傳知識而做了一件壞事。就是這個舉動引發了後期的一系列錯誤。現在怎麼辦呢?王某夫妻二人的婚姻無效,而王某還構成強姦罪要判刑,如果劉某還提出離婚呢?這個案件給我們的啟示是:近親結婚風險大,千萬不能鋌而走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