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
嘉善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
一起擾亂法庭秩序案
被告人杜某
因為在法庭上向法官扔鞋子
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與盜竊罪並罰
決定執行
有期徒刑1年1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2019年11月15日上午9時許,平湖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杜某盜竊罪一案。案件當庭宣判,杜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10日,並處罰金1000千元。宣判後,杜某認為所判刑期過重並提出辯解……
突然間
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
杜某趁法警轉身取手銬時拿起自己右腳所穿拖鞋砸向審判員,導致其右臉被砸出紅印。法警迅速採取措施,將杜某制服並帶離法庭。
處理結果
2020年3月20日,嘉善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杜某犯擾亂法庭秩序罪,向嘉善法院提起公訴。
在今天的庭審中,杜某表示認罪悔罪,很懊悔當天太沖動出手傷人,覺得很對不起法官,很想對她說句“對不起”。
嘉善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的行為已經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杜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綜上,被告人杜某犯擾亂法庭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與盜竊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1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9條 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鬨鬧、衝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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