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執業藥師考試報考與條件相關整理

全國執業藥師考試


全國執業藥師考試報考與條件相關整理


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執業藥師的英文譯為:Licensed Pharmacist   1994年3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佈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995年7月,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佈了《執業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從此我國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了《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執業藥師、中藥師統稱為執業藥師,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考試、統一註冊、統一管理、分類執業。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考試成績管理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週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註冊管理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註冊,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書》後,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持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 1、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5年; 2、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3年; 3、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1年; 4、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博士學位; 5、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6、符合原人事部、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要求的中專學歷人員(含免試部分科目的中藥學徒人員),2020年12月31日前可報名參加考試,考試成績有效期按原規定執行,各科目成績有效期最遲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各地需在報考須知中明確中專學歷報考人員應根據本人符合的報考條件,選擇“考全科(中專)”或“免二科(中專)”報考。報考人員原則上要在現工作地或戶籍所在地報名參加考試。 7、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藥學或醫學專業高級職稱並在藥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專業知識(二),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取得中藥學或中醫學專業高級職稱並在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科目設置 考試分為藥學和中藥學兩個專業,均設四個科目: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  各科目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兩個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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