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書寫不明確 訴請還款被駁回

近日,安鄉縣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依法駁回原告鄢某的訴訟請求。

鄢某訴稱,2018年趙某向其借款,劉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據上簽字確認,借款到期後,趙某一直未還,現已失去聯繫。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特訴請保證人劉某償還借款本息。劉某辯稱,趙某借款屬實,但自己並非擔保人而是見證人,不應承擔償還責任。

經審理查明,趙某所出具借條上確有劉某簽名,但並未註明其為擔保人。鑑於劉某不認可存在擔保事實,鄢某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擔保事實存在,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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