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7年的渭南市原副市長袁軍曉獲減刑

刑期7年的渭南市原副市長袁軍曉獲減刑

2016年8月25日,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袁軍曉受賄一案

3月3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一份刑罰與執行變更刑事裁定書,陝西省渭南市原副市長袁軍曉被減刑五個月。

袁軍曉,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漢族,2005年1月19日任寶雞市國資委主任,2009年3月12日任寶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2015年2月9日任渭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5年11月10日,陝西省紀委發佈消息:渭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袁軍曉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因涉嫌犯受賄罪,經銅川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袁軍曉2016年2月6日被銅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7日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年2月18日銅川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2016年2月25日他被開除黨籍,2016年4月11日被開除公職。

2016年10月27日,袁軍曉被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50萬元,刑期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23年2月5日止。2016年12月7日送陝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2019年6月19日調馬欄監獄服刑。

法院判決書顯示:

袁軍曉利用擔任國資委主任、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提拔和調整、購買西鳳酒股份、增加西鳳酒基酒供貨量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

先後21次收受和索取張某祥、高某、陳某某、郝某某、丁某某人民幣171萬元、美元3萬元,退還丁某某20萬元,其中,索取高某人民幣30萬元;收受丁某某價值9.11萬元歐米茄手錶一塊、高某價值15800元50克黃金金條紀念章一塊。共摺合人民幣201.6936萬元。歸案後,袁軍曉委託其親屬將贓款、贓物全部退繳。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3月30日作出的刑事裁定書說:

袁軍曉自入監改造以來,能夠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三課”學習和勞動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該犯在計分考核中共獲考核成績1976.7分,摺合積極19個,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財產刑已全部履行。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結合執行機關量化考核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袁軍曉減刑五個月(刑期執行至2022年9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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