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不是婚姻“撞車”那麼簡單

重婚,對正常婚姻具有致命的殺傷力,而在眾多的重婚案件中,受傷害的往往多系女性。那麼,究竟什麼是重婚罪?怎麼避免陷入重婚的漩渦?遭遇重婚女性又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同居≠重婚,關鍵看是否以“夫妻名義”
  馮女士與何先生於1989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雙方婚姻關係存續至今。2008年,何先生在一個徵婚網站上登記個人資料,註明婚姻狀況為離異,並藉此與王某相識。何先生與王某租住在海淀區某住宅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育有一女。王某向他人介紹何先生為其丈夫時,何先生亦予以默認,王某的朋友也都知道“王某結婚了,丈夫叫何…”,王某向請來的保姆做介紹時也稱何先生是其老公,王某租房時也對房東說房子是他們“夫妻二人住”。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何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最終,法院以重婚罪判處何某有期徒刑一年。
  提醒:
  重婚罪系是以夫妻關係的名義共同生活,要點在於“以夫妻名義”,有配偶與他人同居而不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般不認定為重婚行為。重婚罪屬於刑事自訴案件,即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但舉證責任的重點應在於“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不是同居關係。另外,法官提醒,在發現配偶與其他人重婚時,在收集證據時,一定要依法進行,否則容易侵犯別人的隱私,進而引發不必要的其它糾紛。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也是重婚

  蔡先生與李女士於1980年在陝西省某縣辦理結婚手續登記結婚。後蔡先生在未與李女士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於1998年與王女士在海淀區以夫妻名義生活,王女士在明知蔡先生有配偶的情況下,仍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於2000年生育一子。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蔡先生在有配偶且未解除婚姻關係,且王女士在明知蔡先生與其配偶的婚姻關係尚未解除的情況下,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育有一子的行為,均已構成重婚罪。最終,法院以重婚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七個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提醒:
  我國刑法第258條對重婚罪予以界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於重婚罪的認定包括有配偶而重婚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兩種情形,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應認定為重婚罪。法官提醒廣大女性,在明知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應恪守法律的底線,不要過分相信所謂“真愛”而與之結為“夫妻”,否則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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