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警察以抓嫖為由,與賣淫女發生性關係並罰款,如何定性?

案例】 無業男子劉某與黃某在網上購得假警服,於2019年8月份一天中午,突然闖入“安雨軒”按摩會所,當場抓獲一對正在賣淫嫖娼的男女,兩人當場拍照取證,並拿出處罰“決定書”,告知賣淫女孫某對其行政拘留十天,對男子罰款五千元或行政拘留,男子一聽當場嚇跪了,央求千萬別拘留,讓單位知道工作就沒了,男子身上確實沒帶那麼多錢,經討價還價,答應交三千元。放走男子後,劉黃兩人與賣淫女達成交易,可以不拘留,兩人當場先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

男子冒充警察以抓嫖為由,與賣淫女發生性關係並罰款,如何定性?

本案例由真實案件改編,對原案件情節有所增刪,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實,對行為人的定性不會產生影響。本案在處理過程中,存在不同觀點。以下筆者結合案例,談談自己的看法,如有不當,敬請指正,歡迎討論。

劉黃兩人涉嫌招搖撞騙罪,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男子冒充警察以抓嫖為由,與賣淫女發生性關係並罰款,如何定性?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行為人在實施招搖撞騙過程中,往往會通過敲詐或騙取被害人的方式,獲取非法利益,此處的非法利益比詐騙罪要寬,不僅指財物,也包括騙取他人的愛情、地位等。而詐騙罪僅指財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本案中,劉黃兩人針對賣淫女,騙取的是無法用定價的性利益,因此,無論如何也不可能構成詐騙罪,而可以構成招搖撞騙罪;針對男子的行,既觸犯了詐騙罪也觸犯了招搖撞騙罪,屬於想象竟合,按從一重處罰的原則處理,由於騙取僅3000元錢,因此,應按招搖撞騙罪處理。

綜上,本案中,劉黃兩人涉嫌招搖撞騙罪,為共同犯罪。另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劉黃兩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劉黃兩人涉嫌強姦罪,具有輪姦情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男子冒充警察以抓嫖為由,與賣淫女發生性關係並罰款,如何定性?

強姦罪是指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

本案中,劉黃兩人以拘留賣淫女為由,脅迫賣淫女“自願”為其提供性服務的行為,涉嫌強姦罪。

輪姦為強姦罪共同犯罪的情形,是指兩人以上針對同一被害婦女分別實施強淫的行為。至於時間間隔長短或地點變換,在所不問。

本案中,劉黃兩人分別對賣淫女實施強淫的行為,涉嫌強姦罪,具有輪姦情節,按照刑法規定,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男子冒充警察以抓嫖為由,與賣淫女發生性關係並罰款,如何定性?

結語:本案中,劉黃兩人實際上只做了一件事,即冒充警察騙錢又騙色,可是劉黃這一個行為,侵犯了兩個不同法益,觸了不同罪名,即招搖撞騙罪和強姦罪。有觀點認為,為種情形屬於想象競合,從一重處理,由於兩人具有輪姦情節,在此,按強姦罪處罰;也有觀點認為,假冒警察騙錢的多見,而騙色的並不多見,因此,這樣的手段不具有通常性,不屬於想象競合,應按招搖撞騙罪和強姦罪,兩罪並罰。以上觀點,您支持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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