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混淆 ▏行政處分&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法律法規

這一章節的時候

發現很多同學對於法律中的一些專業法律名詞

在區分上是存在一定困難的

那麼今天呢

就帶著大家來區分一些法律名詞

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有身份的人);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無身份的人)。

例:教師在教學中體罰學生,學校對該教師給予的是行政處分;

教師在學校跟某學生有仇,放學後把該學生打了一頓,則對該老師的處罰是行政處罰。

因此,區分老師的行為是行政處分還是行政處罰關鍵在於老師是否在履行本職工作。要是老師在履行本職工作則是“有身份的人”適用行政處分,否則則是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一般由與被處分人有從屬關係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由特定的和法定組織作出。

例: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可以由所在的學校給予行政處分。

學生家長去學校鬧事,嚴重影響教學秩序的,可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

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為;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

行政處分的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的主要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暫扣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

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只能依法定程序複核或申訴;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行政複議機關的複議行為屬於行政行為,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於司法活動,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

行政複議範圍大於行政訴訟範圍。

行政複議既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又審查合法性,行政訴訟一般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和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則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以行政規章為參照。

行政複議一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對複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在法律規定複議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情況下,複議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無論有沒有經過行政複議的案件,一經行政訴訟,訴訟的裁判結果就具有最終效力的結果,當事人必須遵行,不能再由行政機關複議。

法律法規

這一章節的時候

發現很多同學對於法律中的一些專業法律名詞

在區分上是存在一定困難的

那麼今天呢

就帶著大家來區分一些法律名詞

易混淆 ▏行政處分&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一、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係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易混淆 ▏行政處分&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1

針對的對象不同

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有身份的人);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無身份的人)。

例:教師在教學中體罰學生,學校對該教師給予的是行政處分;

教師在學校跟某學生有仇,放學後把該學生打了一頓,則對該老師的處罰是行政處罰。

因此,區分老師的行為是行政處分還是行政處罰關鍵在於老師是否在履行本職工作。要是老師在履行本職工作則是“有身份的人”適用行政處分,否則則是行政處罰。

2

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

行政處分一般由與被處分人有從屬關係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由特定的和法定組織作出。

例: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可以由所在的學校給予行政處分。

學生家長去學校鬧事,嚴重影響教學秩序的,可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

3

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

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為;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

4

制裁的種類不同

行政處分的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的主要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暫扣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

5

救濟程序不同

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只能依法定程序複核或申訴;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由複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易混淆 ▏行政處分&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1

處理機關不同

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

性質不同

行政複議機關的複議行為屬於行政行為,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於司法活動,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

3

受案範圍不同

行政複議範圍大於行政訴訟範圍。

4

審查標準不同

行政複議既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又審查合法性,行政訴訟一般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5

處理依據不同

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和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則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以行政規章為參照。

6

法律效力不同

行政複議一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對複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在法律規定複議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情況下,複議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無論有沒有經過行政複議的案件,一經行政訴訟,訴訟的裁判結果就具有最終效力的結果,當事人必須遵行,不能再由行政機關複議。

易混淆 ▏行政處分&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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