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一封合法的恐嚇信

律師函:一封合法的恐嚇信

一、“俗話”律師函

其實,所謂律師函,實際就是一封恐嚇信,以讓對方捲入法律糾紛相威脅。大體格式如下:


×××:

  鑑於你丫做了如下壞事讓我丫不爽。你丫的有把柄在我丫手裡,你丫再不怎麼怎麼地,我丫就要告你丫了!

我丫具名

××××年×月×日


(解讀:你丫我丫=你方我方;壞事= 侵權or違約;不爽 = 權利受侵害;把柄 = 證據,(也包括對法律程序的瞭解以及其他具有的法律資源等);怎麼怎麼地 = 賠償or停止侵害;告 = 起訴。)


二、律師函的作用

1、可通過律師簽發律師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拖欠的貨款等債務。擔保業務中拖欠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直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不僅需要等候很長的時間,而且還會因此失去客戶。如果通過簽發律師函向客戶提出問題的嚴重性,客戶將會考慮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對其的不利後果,一般會償還借款。


2、在所發生的糾紛沒有提起訴訟與仲裁之前,通過律師簽發律師函,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效用。在擔保業務中發生的糾紛,是很麻煩的,追償借款涉及到很多方面,因而及時順延訴訟時效是非常必要的。


3、通過律師簽發律師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的侵權行為。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和震懾不法行為的作用,是一般商業信函、民間書信說不能及的。


4、用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這方面有許多,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這是合同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依據是《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六條的規定。告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通過律師函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一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6、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律師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這個原因,使律師函受到越來越多人的歡迎。這類律師函通過通知對方在指定期限來人、來函、來電協商的方式來促使雙方達成庭外調解協議。但要指定具體期限,並且要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另外,還要告知對方如果逾期不來處理,將面臨什麼後果,譬如起訴了、解除合同了、停止付款、停止供貨了等等。


律師函:一封合法的恐嚇信


三、律師函具備的內容

1、闡明事態。在一份律師函裡頭,必須讓對方清楚真實的事態,不誇大也不縮小。


2、提出主張。律師函要不露聲色的告知對方你的主張。


3、告知後果。這個很關鍵,沒有法律責任的法律是沒有力量的,沒有告知後果的律師函像就像溫開水。當然這個告知的表述有很多種,有彬彬有禮型的,比如說“我方不排除採取XX措施的可能性”。有溫文爾雅型的,比如說,“我方保留通過XX途徑對貴方進行追索的權利。”有針鋒相對型的,比如,“我方已經準備向貴方提出XX程序以保障我方的權益。等等等等。當然,各種表述各有好處,關鍵要達到效果。


律師函:一封合法的恐嚇信


四、律師函的使用

當事人自己無法獨立完成權利救濟等活動,但又需要法律專業人員的幫助,那麼可以在正式啟動司法程序前單獨委託律師發送律師函。律師函業務收費低,有些情況下非常有效果。所以,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和需要委託律師辦理部分程序,比如發律師函的程序。如果發律師函起不到預想效果,可以再委託律師起訴,而一般來說委託同一律師的話,律師函的費用會計算入代理費中,不會增加太多費用。


聘請律師發送律師函對當事人解決糾紛是非常便捷而且成本低廉的。是正式司法程序啟動前很有必要選擇的一步。特別是在這個信用社會,律師函的威懾力越來越明顯。


顯示操作中,律師函多為催收欠款,債權人委託律師向債務人發出的,同時它也是啟動訴訟程序的必要準備,可以引起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對於權利人事後向法院起訴時效中斷作為保障。


五、律師建議

作為權利人一方,選擇糾紛解決的方法很關鍵。一般來說,以下幾種途徑可供選擇,也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分步驟展開。自行協商或起訴→中間人調解→律師代理協商調解→起訴或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以上途徑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經濟能力及時間等情況)來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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