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縣出臺疫情防控期間幹部紀律九條規定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縣關於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部署要求,洛南縣紀委監委、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聯合出臺《洛南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嚴明幹部紀律九條規定》。

《九條規定》主要包括對防疫指令傳達和工作部署推諉拖延、消極應付的;對疫情的檢查、發現、報告、隔離、救治等防控措施不及時、不到位的;虛報、瞞報、漏報、錯報疫情的;對假冒偽劣、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行騙牟利等行為監管和查處不力的;貪汙、滯留、截留、挪用、擠佔疫情防控款物的等情形。通知明確,對列舉的上述情形,視情節和後果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嚴重失職失責的,一律先免職後處理。嚴格實行“一案雙查”,既要追究直接責任,又要追究領導責任。

《九條規定》出臺,將為洛南縣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的紀律保障。

(中共洛南縣委組織部 趙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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