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婚姻那些事兒

#新作者扶植計劃 第二期#

很久之前各大網站一度被馬伊琍的"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刷屏,今天就來談談婚姻那些事兒,於大多人而言,婚姻是一輩子的大事,得全方面考慮,以下內容希望可以幫到準備結婚、準備離婚的各位小夥伴兒,當然這只是皮毛,可能之後的文章還會更新篇二、篇三,各位多支持!


忠誠協議


很多人問,我老公或者老婆出軌了怎麼辦,讓他籤個忠誠協議,再出軌讓他淨身出戶,行不行?行還是不行,咱們首先來看看各位都很關注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

案例


男方因為出軌被女方發現了,女方與男方大吵一架,最終女方讓男方簽署了一份忠誠協議,大概內容為:我(男方姓名)保證不在出軌,如出軌淨身出戶。那麼後來這個女方發現男的還與女方以為的第三者聯繫,最後找到律師讓依據該份忠誠協議,讓男方淨身出戶。

那麼此類的忠誠協議,約定"淨身出戶"、"放棄婚內全部財產""如出軌給予未出軌一方XX元賠償金"等與《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之間互有忠誠義務相關的財產約定。

理論屆觀點


這種協議在理論界存在不同觀點。

有的觀點認為:這種協議無效,《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義務是屬於道德義務,不是法律義務,而且雙方書寫忠誠協議不利於雙方開誠佈公的生活,會導致婚姻關係名存實亡,所以應屬無效。

有的觀點認為:這種協議有效,依據《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而且忠誠協議的締結實際上正是當事人就私生活訂立合同的體現。換言之,只要忠誠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願未受任何脅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再者,忠誠義務規定的道德內容屬於法律的調整範圍,認定忠誠協議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利於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故應當認為忠誠協議有效。

筆者觀點


當然筆者是贊同第二種觀點的,因為筆者覺得婚姻就類似一種契約,但是畢竟理論界存在兩種觀點,那麼自然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就認可僅涉及財產的忠誠協議有效,而有的法院就認為無效。畢竟法官是有"自由裁量權"的,無論依據哪種觀點判決,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當然上文所說的有效的基礎是不違法法律規定,但是如果涉及限制再婚或者涉及孩子探望權等人身權利的,違背公序良俗的,這種是無效的。

今天暫且說"忠誠協議","婚內財產約定"與忠誠協議有些相似,我個人認為也沒有必要一定要區分,畢竟法律都是相通的,沒必要一定要區分。當然我個人認為忠誠協議的來源更多的是《婚姻法》第4條,而婚內財產約定的來源更多的是《婚姻法》第19條。以上是我個人的拙見。

下次再來探討"婚內財產約定"。


撫養權


還有一些人諮詢,我們之間有孩子,離婚時我怎樣才能讓孩子跟著我?那我們就先談談離婚時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實務


那麼在實務中如果孩子未滿2週歲,那麼一般情況孩子撫養權歸屬女方;如果有兩個孩子,那麼一般情況是一人一個,男孩歸男方撫養,女孩歸女方撫養;2-18歲的孩子判決撫養權歸屬問題是會考慮孩子現在跟著哪方;8歲以上孩子判決撫養權歸屬問題時,會考慮孩子的意見;當然以上都是一般情況,具體情況可以諮詢劉律師。


探望權


撫養權問題處理的同時,會伴隨著這樣的一些問題,我撫養孩子能不讓對方看孩子嗎?或者對方撫養孩子,不讓我看孩子怎麼辦?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就先看看法律關於探望權是如何規定以及應該如何行使。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劉律師建議,協議離婚時,如果有孩子一定要寫明不撫養孩子一方探望權行使的時間,方式,時間間隔等。


寫在最後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在本文的最後,筆者還是勸各位小夥伴珍惜眼前人。今天的普法就到這裡了,有什麼法律問題,記得私信劉律師!


編輯文章不易,需要查找法條,又得比對相當多的案例,各位小夥伴看過之後,點個贊可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