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退潮開始了,出借人的錢最終能拿回多少?

自浙江監管部門逐步勸退轄區內規模較小的平臺以來,全國範圍內開始掀起了“請退潮”,廣東、上海、江蘇等地區也清退轄區內的部分網貸平臺。而175號文中也強調,“堅持以機構退出”為各地區風險處置工作的主要方向,進一步說明“清退”將是網貸行業今年的主旋律。

近期出借人交流群中,經常會有人討論“被監管機構勸退,到底算不算爆雷”,有出借人認為被勸退的機構規模通常都很小,雖有“船小好調頭”的說法,但同時“小船”意味著應對風險能力較弱。這類出借人認為,被清退就意味著已經出現風險,這些無法處置風險勢必會轉移到出借人身上,與爆雷無異。

但也有一部分出借人認為,相對於平臺自己退出,在政府部門監督下退出更讓人放心。他們說,很多平臺發佈所謂的清盤方案後,由於清盤週期通常都會很長,後續的執行情況根本沒有保障,政府部門介入後,會監督後續的執行情況,最起碼不會出現跑路失聯等情況。

清退潮開始了,出借人的錢最終能拿回多少?

經P2P情報局不完全統計,截止目前全國已經有22家網貸平臺被當地的監管部門勸退。其中,浙江地區有13家平臺被清退,佔比最高。有11家平臺是今年被清退的,本月被清退的平臺就有3家。

但是自宣告轉型或清退以來,這些平臺的表現卻各不相同。有的平臺已經結清了所有的待償餘額,有的平臺在按照制定的兌付計劃逐步兌付,有的平臺還未制定出具體的兌付計劃,甚至還有一些平臺因為涉嫌犯罪被警方立案偵查。

P2P情報局從出借人及其他第三方論壇瞭解到,截止目前,見大金服、協融所和慧米財富三家平臺已經完成了所有的清償工作。

不同於其他平臺長週期的兌付,這三個平臺都是在短期內完成兌付。見大金服是分兩批兌付,最後兌付日期是2018年12月28日,距離其宣佈退出不到一個月,而協融所和慧米金服在宣佈退出計劃時就已經完成了全部清償工作。

在所有被監管部門勸退的平臺中,如果在短時間內清償完畢不算“爆雷”,那麼下面這類平臺是否屬於“爆雷”就頗有爭議。在所有已經制定出兌付方案的平臺中,有一部分的兌付週期雖然長,但是在按照已制定的方案兌付。

有出借人在貼吧反映,其在愛財有道簽訂兌付協議後,已經收到部分回款,但是投資了一萬多,僅收到了八百多。愛財有道的兌付方案中,根據出借餘額和原始本金的不同給出了六種兌付方式,其中只有出借餘額在一萬元以下或者與債權收購方協商折價轉讓,才能獲得一次性兌付。

雲回通寶在其官網公告,會在2月20日-2月22日期間完成首期已到位資金的兌付打款,其公示的兌付名單顯示,首期兌付金額為65000元。但云回通寶的兌付方案顯示,首期的兌付時間為2月1日,兌付比例為0.25%-1%,按照其待收7682萬計算,首期應兌付金額約為19萬-77萬,已兌付的金額與方案有較大的差距。

此外,完成部分兌付的還有晴天助。晴天助在2018年11月30日發佈的公告顯示,第一期回款已經發放完畢,僅餘8位用戶因客服多次進行聯繫仍無果,暫時無法進行兌付。而截至目前,有自媒體統計,晴天助已經發放了前三批的回款。

雖然兌付方式有所不同,但以上幾個平臺還有繼續兌付的希望,而被清退的平臺中還存在一些“惡性退出”的案例。

以予財緣為例,有出借人反映,其制定了兌付方案後,第一期拖延兌付,後面都沒有按照約定兌付。2019年2月19日,杭州警方對予財緣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並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羅煜以及公司運營負責人羅澤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此外,金滿贏和順心理財也分別因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涉嫌集資**,被當地的警方立案偵查。

值得一提的是,在所有被清退的平臺中,還有兩個比較特殊的存在。據《普洱市網貸整治辦關於非營業網貸機構退出的公示》顯示,雲南普洱市被列入清退範圍的兩家機構均未開展過網貸業務,且在退出時簽訂了《不再經營P2P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承諾書》。也就是說,這兩家機構在退出過程中不涉及債權清償方面的問題。

回答“被監管機構勸退,到底算不算爆雷”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還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清退潮開始了,出借人的錢最終能拿回多少?

最近一段時間文章更新變慢了,我也十分著急。一方面JG不在披露更多的消息,我也沒有其他可靠的信息來源;另一方面有價值的信息也越來越少,而且很多都是令大家失望的消息,也就不再一一詳細分析。

經過經偵立案偵查,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凍結資產,很多暴雷平臺也到了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的階段,大家很關心的是:諸如唐小僧、聯璧金融、善林金融等暴雷平臺,出借人的錢最終能拿回多少?

清退潮開始了,出借人的錢最終能拿回多少?

2月27日,上海市松江人民檢察院發佈《犯罪嫌疑人顧國平、儂錦等人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受理公告》,併發布《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清退潮開始了,出借人的錢最終能拿回多少?

公告稱,犯罪嫌疑人顧國平、儂錦、韓環、陳雨等17人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已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院審查起訴。從2018年6月立案偵查到檢察院批准逮捕,再至2019年2月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送,聯璧金融案件歷時長達8個多月。

請各位聯璧金融被害人關注本網站並點擊瞭解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http://www.shjcy.gov.cn/sjjc/jcxw/tzgg/46473.jhtml

坊間流傳一旦投資平臺被國家定性為非法集資平臺,參與者就是非法集資活動的參與者,他們投入到平臺的錢,也就是非法集資的贓款,就拿不回來了,GJ就要統統沒收,真實情況是這樣嗎?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清退潮開始了,出借人的錢最終能拿回多少?

如果平臺最終被定性合法,或存在合法業務

如果是平臺最終被定性為合法運營,或者能夠容易區分其中存在的合法業務,那麼平臺即便是倒閉了,平臺借款人本身並沒有受到影響。對於此類平臺,由於平臺本身就有大量的真實借款人,即使是平臺被立案查封了,借款人依然有義務按時或提前還款,而且逾期還款還要按照協議規定支付罰息,同時警方也會督促相關的平臺借款人儘快履行還款義務。

當然,這項工作如果是交給警方來操作,的確會非常麻煩,而且也是非常漫長的等待過程,反而是交給平臺的工作人員進行催收,效率會更高,因此對於此類平臺,警方和投資人應該儘量支持平臺繼續維持運營,以保障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平臺被定性為非法集資或開展了部分非法集資業務

如果平臺被定性為非法集資或者開展了部分非法集資業務,那出借人的錢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如果中介機構以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為名,實際從事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甚至自融或變相自融等行為,應當依法追究中介機構的刑事責任。特別是變相自融行為,如中介機構通過拆分融資項目期限、實行債權轉讓等方式為自己吸收資金的,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也就是說,如果平臺涉嫌非法集資問題,平臺本身或負責人就應該將非法集資的款項清退並歸還投資人,如果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另外要注意的一點是,涉嫌非法集資的問題,並不一定代表借款人就全部是虛假的,比如某些平臺僅僅涉嫌資金池問題而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借款方、資產端都是真實良性的資產,但是平臺因為風控不嚴,產生資金池,本質上就變成了一個超級債權人和放貸人,此種情況也會被控非法集資,而其真實放出的貸款,也是合法的債權。

警方或投資人可以考慮給機會讓平臺的工作人員或者委託專業的催收公司進行催收,最終如果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這樣平臺或負責人就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具體到唐小僧、聯璧金融案中,互金平臺與金交所結合為何會涉嫌非法集資問題?

定向委託投資和非法集資問題:

定向委託投資起源於銀行同業委託投資,而進入互金時代後,委託方稱為互聯網金融的普通公眾投資者,受託人一般就是一家資產管理公司,實踐中,這家資產管理公司往往和互金平臺存在關聯關係,資管公司通過資管計劃將投資者資金投資於信託、券商、基金子公司的資管計劃(含收益權),這也就意味著,平臺不僅僅會涉嫌面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進行非法資管產品售賣問題,也就是非法經營問題,還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問題。

收益權轉讓和非法集資問題:

比如收益權轉讓是發行人通過金交所將所持有的資產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以類資產證券化方式實現融資。目前收益權轉讓覆蓋的資產範圍廣泛包括票據、資產管理計劃、股權、信貸資產收益權等。如果企業不通過金交所進行轉讓,比如直接面向公眾進行轉讓,就會直接涉嫌非法集資問題,但是如果有金交所作為一個屏障,金交所尋找合格的投資者進行發售,就屬於地方金融業務中常見的合法的類型,但是,如果金交所又同互聯網金融平臺合作發售收益權轉讓產品,就屬於一種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資行為,就會涉嫌非法集資問題。

清退潮開始了,出借人的錢最終能拿回多少?

這就是為何在聯璧金融和唐小僧案中,頻頻出現的定向委託理財計劃和收益權轉讓計劃會被指控涉嫌非法集資問題,就是因為聯璧金融和唐小僧作為互聯網平臺,涉嫌將給來定向產品面向不特定的公眾發售,同時為了符合投資便利性要求和監管部門要求的小額化需求,將各類產品的權益進行了違法違規的拆分,吸引更多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客戶購買,從而導致發售或者展示平臺,涉嫌非法集資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背後,往往還會存在著各種虛假項目、偽造資產端和自融的問題。

比如在唐小僧案中,其平臺產品中,就有與江西贛南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與廣東華僑金融資產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產品。具體的模式就是通過商業保理公司(國通)的收益權轉讓,以及定向委託理財計劃吸納資金,兩種模式雖有不同,但是都是通過互聯網金融平臺與地方金交所合作,涉嫌的問題則都屬於通過互聯網面向不合格的投資者宣傳和發售產品融資。

廣大出借人最關心的問題:最終能夠清退多少?

以e租寶為例,按照之前的報道,經偵目前控制的e租寶的資產有150億,再加上判決書上各種所罰的金額,大概有200億,可以覆蓋40%左右的待還餘額。由這個判斷,最多可退還的金額上限是40%。

但這200億不可能都用來退還投資人的錢!原因很簡單,需要這筆錢的人很多!除了國家罰沒的部分之外,e租寶還有數萬名員工的工資未發,還有銀行及其他債權方的欠款等等,這在法院處理過程當中都會按照一定的次序和比例進行清退。所以按照估計最後用於償還投資人投資款的部分應該會在100億出頭,也就是待還金額的20-25%。

我們再來看看以下幾家宣判過的平臺以及其清退結果:

1、銅都貸

銅都貸於2013年5月上線,2013年11月2日僅運行半年,平臺因為資金鍊告急而被警方介入調查。

2015年1月14日,銅都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開庭審理。2015年12月22日,安徽銅陵銅官山區人民法院正式公告披露,可執行退賠總金額約為1200萬元左右。按照法院規定,所有受害人均按約12.3%的比例退賠。

直到2016年8月才開始執行退賠,分三批進行,退賠階段進行6個月。

2、東方創投

東方創投,2013年6月成立,2013年10月即宣佈停止提現。同年11月,東方創投負責人鄧亮和線李澤明相繼自首。

2014年7月15日,東方創投案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結案。在犯罪所得中,已有2200萬元的購房款和318.2萬元的李澤明的個人銀行卡存款遭到法院凍結,總計2518.2萬元,佔未歸還投資人本金的48.7%。

2014年11月執行退賠程序,所有投資人都可以電話預約辦理領款,距離結案僅僅過去了4個月。

3、中寶投資

2011年5月成立,2014年3月公安局對周輝以涉嫌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立案偵查,中寶投資網站停止運營。

2015年8月,一審宣判,凍結周輝個人賬戶資金約1.7億元人民幣,周輝被判15年有期徒刑。

已2016年8月25日開始分批發放,並與8月30日發放完成。

在這些案件中,很多都是比較嚴重的特大集資詐騙類案件,資產端的真實性本來就是水中花鏡中月,大量的資金都是被揮霍或維持龐氏騙局,清退就工作的難度顯而易見。

所以能退多少,和案件性質、項目的真實性、出借人的努力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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