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題通關模板--民訴法1

主觀題通關模板--民訴法1

[主觀題模板1]

【案情】(2018年主觀題第4大題第5問)甲乙公司訂立了有效的仲裁協議。法院已經受理了針對乙公司的破產申請。現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發生了糾紛,如果甲公司根據仲裁協議去申請仲裁。

【問題】仲裁委員會是否受理該仲裁申請?

【答案】

(1)結論:應當受理該仲裁申請。

(2)理由: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只要仲裁協議是有效的,法院就不得受理雙方之間的訴訟案件。按照《企業破產法》第21條規定,只有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才能夠由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集中管轄。

(3)分析:按照雙方訂立了有效的仲裁協議,法院受理了針對乙公司的破產申請,不影響甲乙公司之間糾紛的仲裁。

[主觀題模板2]

【案情】(2018年主觀題第4大題第1問)甲乙兩公司約定若發生爭議,由A仲裁委員會管轄。後來乙公司拿到甲公司公章後,重新做了補充協議,並加蓋了甲公司公章,並且將仲裁委員會改成B仲裁委員會。後發生爭議,乙公司向B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後,甲公司提出異議,認為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委員會認為仲裁協議有效,繼續審理,並作出了裁決。甲公司想請求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問題】仲裁裁決效力是否有效?

【答案】

(1)結論:該仲裁裁決屬於可撤銷的裁決。

(2)理由:根據《仲裁法》第58條,裁決的事項仲裁委員會員會無權仲裁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該裁決。

(3)分析:仲裁協議須由雙方共同簽訂或者修改,單方修改的行為無效的。B仲裁委員會並不是雙方所選的仲裁機構,無權仲裁本案。

[主觀題模板3]

【案情】(2009年第四卷第5大題第1問)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因合同履行發生的一切糾紛,應提交M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之後,又達成了一個補充協議,約定合同發生糾紛後也可以向B區法院起訴。後來雙方發生糾紛。一方向M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一方在第2次開庭審理時,主張仲裁協議無效。

【問題】糾紛依法應當通過什麼方式解決糾紛?理由是什麼?

【答案】

(1)結論:原來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糾紛。但在本案中,可通過仲裁解決糾紛。

(2)理由:《仲裁法解釋》第7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異議的除外。

(3)分析:因為雙方的仲裁協議無效,當事人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糾紛。但一方向M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異議的,仲裁協議有效,當事人可通過仲裁解決糾紛。

[主觀題模板4]

【案情】(2009年第四卷第5大題第2問)在仲裁程序中,申請人對仲裁員(不是仲裁委員會主任)提出了迴避申請。

【問題】申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由誰審查並作出決定或裁定?

【答案】

(1)結論:應當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2)理由:《仲裁法》第36條規定,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3)分析:該仲裁員並不是主任,因此應當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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