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紹興市市場監管局立案的疫情期間申請註冊李文亮商標案有了處理結果。對惡意註冊李文亮商標的三方當事人,包括申請人、商標代理機構、代理機構責任人員予以立案,並順利結案。
該局依據《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第三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對申請註冊李文亮商標的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
申請人楊某芳被處以2000元罰款,代理機構紹興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被處以2萬元罰款,其直接責任人員陳某剛被處以1萬元罰款,並被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據悉,這是《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發佈後,市場監管部門首次依《規定》對商標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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