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期>【信訪園地】信訪條例註解-第3條信訪要求

<第244期>【信訪園地】信訪條例註解-第3條信訪要求

條文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採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註解

本條規定了信訪中的方便信訪人的原則。方便信訪人的原則,就是各級行政機關要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瞭解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信息等方面提供各種便利條件,促進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意見、建議和投訴請求得到迅速反饋和處理的制度精神。為信訪人提供各種便利條件,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要求在信訪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信訪工作必須遵守的一個重要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244期>【信访园地】信访条例注解-第3条信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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