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钰雄《新刑法总论》读书笔记与思考

文|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马洪闯

作为一个生活在二三线城市的律师,深知身边众多司法人员及律师朋友对阶层犯罪论体系嗤之以鼻,甚至不愿过多了解,也深知短期内四要件理论占据统领地位的局面不会有太大改变。然而不可忽视的一个事实是,近几年参加法考的学生进了司法系统、做了律师,跟他们聊天,更多的是阶层犯罪论体系,两阶层三阶层的大有人在,还有一些反而对四要件很陌生。个人还是比较喜欢北大车浩老师对四要件和阶层犯罪论两种体系的关系所阐述的观点,两者其实并非对立关系,四要件是各个要素的集合,这种集合缺乏了体系性,而阶层论是将这些集合的要素进行体系性分类,在检验上更符合逻辑,所以四要件发展的下一个阶段就是走向阶层论。

而对于辩护律师而言,阶层犯罪论在辩护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因为阶层犯罪论体系的逻辑性,使得辩护可以分层次分步骤步步为营,在不同阶层展开辩点。比如张三持一把短刀砍李四(精神病患者,表面正常),刀刺进了李四的肚子,李四拔出刀后将张三砍死。没有异议的是,李四无罪,但李四无罪是基于正当防卫无罪还是基于缺乏刑事责任能力无罪呢?有人可能觉得正当防卫没有评价的必要性,因为李四是精神病患者。然而,这种判断直接剥夺了李四的防卫权,正当防卫无罪的背后含义为李四实施的正当化行为,而基于精神病患者这个身份无罪,则意味着其行为还是具有违法性。所以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区分不法和责任。

对于辩护人而言,第一个辩点选择上先考虑正当防卫,退一步讲如果防卫过当还可以考虑第二个阶层罪责方面的辩点:申请对李四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我也相信实践中很多辩护律师在这么建构辩护体系,而这实际上就是阶层论的司法适用。所以阶层犯罪论体系有在司法实务中普及的必要性,四要件也好,阶层论也罢,都要对行为人、行为、结果、故意、过失等要素进行剖析和检验,只是在检验时应当按照阶层论层层递进,也所以两种理论并非没有相通之处。

林钰雄老师的犯罪行为评价体系,对于熟悉张明楷老师观点,法考时听过柏浪涛和刘凤科两位老师刑法课的学生,会觉得比较亲切。林钰雄老师的阶层犯罪论体系:从不法到罪责,区别在于其行为的体系地位。林老师认为,“行为概念作为连结要素,相当于人的脊椎,必须支撑犯罪阶层体系的建构,用行为来连接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及有责性。这样在检验时便可以逐渐添加血肉、由简至繁逐一展开”。

从检验的先后顺序看:行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犯罪

从行为连结功能来看:行为-构成要件该当行为-违法行为-有责行为-犯罪行为

在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要检验该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行为。比如张三送给李四一把德国厨房刀具,李四却使用张三送的刀割腕自杀。在检验时不必考虑是否该当构成要件,不必直接判断张三送刀的行为与李四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无因果,而是应当检验张三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行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危害行为。张三送刀当然会产生风险,但这种风险为社会所容许,不能评价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直接排除在外,无需进行下一步检验。

“行为概念必须足以将明显不属于刑法判断对象的非行为排除出去,使其毋庸再进入犯罪阶层体系的判断”,所以行为具有画界功能,社会所容许的风险行为、无人监管动物的行径、自然事件、思想犯、迷信犯及痉挛动作都不能成为构成要件的判断对象。

林老师的观点与张明楷老师的二阶层理论没有实质区别,前者将行为独立在构成要件之前进行判断,后者将行为作为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一个要素进行判断。不法层面评价行为,责任层面评价行为背后行为人的罪责,从客观到主观、从不法到罪责、从行为到行为人。所以,无行为就无行为人,无不法便无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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