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涉法涉訴問題還要依照程序,這個真不歸監察委管轄


解決涉法涉訴問題還要依照程序,這個真不歸監察委管轄

大家都非常清楚,自從國家設立監察委以來,辦過許多貪腐案件。所以大家覺得,監察委是無所不能的。有些時候,人們習慣的語言就是“去紀委,監察委告他們”。

舉個例子:

近日,有一位朋友向本人諮詢,他的兒子因為刑事案件,在一審,二審都敗訴並被判刑。但是,他本人一直對判決結果不服,認為相關部門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有人就給他出主意,讓他去監察委告狀。

聽到他的訴說,我果斷地攔住了他。並告知他涉及案件的判決結果問題,應該依法上訴,或者申請再審,這種事情真的不歸監察委管轄。那麼他就問我,監察委都管什麼呢?下面我就將給他的答案,分享給大家,希望大家都能夠了解。

首先咱們看看相關法律的規定:

《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由以上法條可以清晰地看到,監察委只對具體履行公權力的人員的犯罪行為進行調查。關於判決結果,監察委還真的無權干預,畢竟法院的判決擺在那裡,誰也不敢隨意的更改判決結果,除非上一級人民法院經過調查取證後,且發現問題的才能依法裁定再審或者改判。

下面咱們看看《憲法》是怎麼規定的:

《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由憲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改變判決結果的途徑就是人民法院的裁判,即使檢察院申請抗訴成功,判決結果也是由法院改判。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均無權干涉。而監察委是國家的監察機關,根本無權干預法院的判決結果。

文章寫到這裡,有人就會問,涉法涉訴案件,什麼情況下可以向監察委舉報呢?

答案非常清晰,如果發現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有徇私枉法,收受賄賂,刑訊逼供,打擊報復等行為的證據的,可以依法向監察委舉報。說白了,監察委有權管具體的人,而無權干預案件的法定程序。

文末本人歡迎提出不同觀點,但是不歡迎過激言論。

小結:涉法涉訴案件,必須依法按照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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