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強行與賣淫女車震,反被打傷,無奈報警要錢,如何評價此案?

【案例】王某(30歲,未婚)為某傳媒公司高管,說其自己最大的愛好,那就是出去喝酒,當然必須有美女相伴。但是近期公司不景氣,沒多少電視劇和電影 需要拍,因此需要招收的女群演不多,這可把王某憋壞了。無奈之下,王某從網絡約了一個女大學生朱某(30歲,無業),你別說人家還挺專業,把自己是學生證都亮了出來,王某直接把3000元轉給了朱某,兩人約定先喝酒然後到酒店談正事。酒足飯飽,王某把和朱某拖到車上,強行與朱某發生性關係,朱某不從,一再強調酒店安全,王某一意孤行被朱某打傷(經鑑定為輕傷),而王某到學校找朱某的時候發現學生證是假的,王某實在氣不過,於是報警說自己被騙。

男子強行與賣淫女車震,反被打傷,無奈報警要錢,如何評價此案?

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基本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王某與朱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既違法又犯罪

(1)王某和朱某屬於賣淫嫖娼:違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賣淫、嫖娼的處罰】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王某約定與朱某發生性關係,自王某支付給朱某嫖資3000元起,兩人的賣淫嫖娼行為就已經開始,儘管後期因為朱某反悔,兩人發生以金錢為交易的性關係並未成形,但是這並不會影響兩人賣淫嫖娼行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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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某構成強姦罪未遂:犯罪

《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條 【犯罪未遂】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本案屬於賣淫嫖娼向強姦罪的轉化。

王某和朱某約定兩人以金錢為建議在酒店發生性關係,賣淫嫖娼行為儘管是違法行為,但是因為是婦女本人同意,如果兩人確實在酒店發生性關係,那麼這裡也就沒有違背婦女意志之說了。

但是因為由於王某突然變更發生性關係的場合,此時朱某不同意交易,這個時候王某已經收回了自己的“性的自主決定權”,王某強行與朱某發生性關係,屬於違背婦女意志的強姦婦女,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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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朱某的反抗,這屬於王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王某屬於犯罪未遂。

朱某打傷王某屬於正當防衛

《刑法》第20條 【特殊正當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從上面所分析,王某構成強姦罪,而朱某此時面對的王某的強姦罪,這個嚴重危害自己的人身安全的犯罪,當然是可以正當防衛的,而且是可以進行無限防衛,更別說只是把王某打成輕傷,即使是把王某打死了,依然不負法律責任。

特別提示:

1、 王某支付的3000元錢屬於嫖資,應當予以沒收。王某報案說自己被騙,其實是自己賣淫嫖娼,這是嫖娼的嫖資,根據法律規定,不是返回給違法人,是沒收。

2、王某報案的行為構成自首,可以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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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王某這次嫖娼被打成輕傷,當然是他自己負責,並且嫖娼要給予拘留罰款,更為嚴重的是,他構成強姦罪未遂,可能要坐牢的,能不能判緩刑是另外一說。其實網絡約嫖危害很大,有的染上了疾病,有的東西被偷,當然還有被敲詐勒索的,沒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

這個案件的啟示:報警的時候一定要搞清楚是不是自首,否則只能像王某一樣欲哭無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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