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用人單位最不想讓你知道的事

一、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證據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社保記錄

2、單位的花名冊及工作證、工牌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的登記表、報名表等

4、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5、向單位報銷費用的單據

6、信用卡賬單、購物賬單等郵寄地址為單位的憑證

7、考勤記錄

二、工傷範圍

1、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 患職業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視同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例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 故意犯罪的;

(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 自殘或者自殺的。

三、工傷待遇

勞動者,用人單位最不想讓你知道的事


1、醫療期間

(1)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等全額報銷

(2)需要住院的,享有伙食補助費

(3)工傷津貼

勞動者,用人單位最不想讓你知道的事


2、評定傷殘等級後

(1)職工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

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並享受以下待遇: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職工本人工資計發,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標準。

同時按月發給傷殘撫卹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90%、85%、80%75%。評上護理依賴等級者,按月發給護理費,標準按完全、大部分、部分傷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為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特別嚴重的按60%發給。

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途中所需車船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均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傷殘等級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的,

原則上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並享受以下待遇:

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的標準。

傷殘程度被評為五至六級且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經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由單位辦理因工緻殘內退手續,並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卹金。在此期間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符合退休條件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

(3)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

職工本人願意自謀職業並經單位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後本人願意另行擇業的,可以由單位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或者傷殘回鄉安置費。標準分別為20個月、18個月、12個月、6個月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在勞動合同期內,單位確實難以安排適當工作、職工本人又不願意自謀職業的,由單位根據傷殘等級分別按月發給相當於職工本人工資60%、50%、40%、30%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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