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如何將房子給孫子——詳解房屋過戶的方案和流程

爺爺如何將房子給孫子——詳解房屋過戶的方案和流程

【問題的提出——爺爺如何將房子過戶給孫子】

李大爺今年80歲了,奶奶1999年已去世。爺爺奶奶一共養育了兩名子女,一男一女,兒子在2017年因病去世,去世前已離婚。

爺爺想把名下唯一的房產留給自己唯一的孫子小明。爺爺的女兒同意放棄其份額。

爺爺如何將房子給孫子——詳解房屋過戶的方案和流程

【分析】

1.房屋的產權問題?

雖然該房屋的房產證上寫的是爺爺一個人的名字,但是該房屋系李大爺與奶奶的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未約定份額,一般按照每人50%的份額推定。

2.奶奶和其兒子均已去世,奶奶所佔有的房屋的1/2的份額如何繼承?

在這裡涉及到兩次繼承。

第一次繼承是奶奶份額的繼承,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奶奶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由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即其父母、配偶和子女繼承。由於奶奶的父母在其過世時早已過世,其繼承人有其配偶李大爺、兒子和女兒,女兒放棄繼承,因此由爺爺和小明各繼承奶奶所有的房屋份額的1/2,即各繼承房屋總份額的1/4。

第二次繼承是兒子份額的繼承。由於奶奶的兒子在奶奶遺產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按照法律規定再次發生繼承,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份額。兒子同樣沒有遺囑,其份額由其法定繼承人爺爺和小明繼承。爺爺和小明各繼承兒子所佔有的房屋份額的1/2,即各繼承房租總份額的1/8。

最終,爺爺佔有房屋7/8的份額,小明佔有1/8的份額。

3.爺爺是通過贈與還是買賣將房子過戶給小明比較划算?

假定房屋評估價為80萬,面積為60方。爺爺佔7/8份額,即70萬元。

首先,我們來看看贈與的流程和費用。贈與需要先針對奶奶份額的繼承進行公證,公證費用因地而異,筆者諮詢到咸陽市公證處按照評估費用的0.6%收取公證費(評估費已包含在內),即4200元。2019年6月13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公告,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情形不徵收個稅。近親屬和具有撫養、贍養關係的人之間贈與房產,以及發生繼承、遺贈取得房產的,免徵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附加費。契稅為成交價的3%。印花稅為成交價的0.05%,房產登記費為100元。爺爺通過贈與將房子給小明,公證費+稅費等共需要花費25650元。

接著,我們來看看通過買賣將房子過戶給小明,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需承擔契稅1%,評估費0.1%,測繪費300元,登記費80元,權證印花稅5元,交易手續費150元。

而通過買賣方式將房屋給到小明,花費合計僅8235元。

此外,雖然房屋親屬間贈與或繼承不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子女未來要賣房變現的時候,需要按房產的全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買賣的方式過戶更加划算。

爺爺如何將房子給孫子——詳解房屋過戶的方案和流程

【問題的解決——如何通過買賣的方式將房屋過戶給小明】

步驟如下:

1、爺爺持身份證、房產證前往不動產交易中心打印房屋的核檔文件;

2、準備以下文件

爺爺奶奶的戶口本、身份證、兩人的結婚證;

奶奶的死亡證明、大兒子的死亡證明、奶奶父母的死亡證明(如無,可以去派出所開具;若因時代久遠,派出所無法查詢到記錄,需先到住所地居委會開具證明,然後持證明去派出所開具);

大兒子及其前妻的戶口本、身份證、離婚證;

女兒、小明的戶口本、身份證。

3、上述文件複印一份,戶口本僅需複印戶主頁和自己頁,準備好後將上述全部材料交公證處審核;

4、審核無誤後預約辦理公證的具體時間,屆時,爺爺、女兒、小明到現場辦理公證,全程錄音錄像、拍照,女兒現場簽訂放棄繼承聲明書;

5、待公證辦理完畢後,爺爺、小明持公證書、房產證、身份證前往不動產交易中心,辦理買賣手續,由爺爺將其7/8的份額賣給小明。

6、需要在現場簽署制式買賣合同等文件,然後通過小明的銀行卡將房款打至交易中心的第三方賬戶保管,待新的房產證辦好後,由第三方賬號將房款打至爺爺指定的其自身的銀行卡賬戶,房產證交小明,小明成為房屋的產權所有人。

【相關法律規定】

《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中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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