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增資擴股”實為“土地轉讓”的稅務籌劃

無論是房地產企業還是非房地產企業,在運營的過程中,轉讓土地是再所難免的,如果操作不當,土地轉讓過程中涉及到的稅收,就是一筆巨大的運營成本。

今天小編就來同大家探討一下,如何實現土地轉讓的稅負最小化?

業務案例

A公司(房地產公司)註冊資本1500萬元,為甲公司全資子公司,A公司名下有一塊土地,原值5000萬元,評估價值9000萬元,無其他經營項目,目前土地未開發,A公司打算將該塊土地轉讓給B公司。

如何轉讓,可以實現稅負最低?

一、目前存在的問題

(一)、如果直接轉讓“土地”,A公司需要繳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B公司需要繳納契稅;

(二)、如果直接轉讓“股權”,甲公司很有可能會被稅務部門徵收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

以下為參照規定:

國家層面

1、根據國稅函〔2011〕415號文相關批覆,關於“北京國泰恆生投資有限公司利用股權轉讓方式讓渡土地使用權,實質是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認定,應依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

地方層面:

2、根據湘地稅財行便函[2015]3號文相關規定,對於控股股東以轉讓股權為名,實質轉讓房地產並取得了相應經濟利益的,應比照國稅函〔2000〕687號、國稅函〔2009〕387號、國稅函〔2011〕415號文件,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

名為“增資擴股”實為“土地轉讓”的稅務籌劃

二、節稅籌劃的方案

第一步,先增資:

B公司向A公司增資6500萬元,增資後A公司註冊資本為8000萬元。其中,甲公司持股18.75%,B公司持股81.25%。

涉稅解析

1、增資擴股資金接受方是企業,股權轉讓資金接受方是原股東。在增資擴股中資金的接受方是標的企業,而非企業股東,資金的性質屬於標的公司的資本金。

2、增資擴股企業註冊資本增加,股權轉讓企業註冊資本不變。增資擴股是企業採取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的方式增加企業的註冊資本。股權轉讓是企業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涉及股權轉讓方與股權受讓方,不會增加企業的註冊資本。

3、增資擴股原股東股權計稅成本不變,股權轉讓原股東股權計稅成本調整。增資擴股中原股東的股權有可能被稀釋,但不調整原股權的計稅基礎,對企業增加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屬於股東新投入的資本金,對股東的投資款不徵收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中原股東讓渡其股東權益給股權受讓方,取得股權轉讓收入扣除股權的計稅成本及相關稅費確認“財產轉讓所得”徵收所得稅,但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同時根據股權轉讓的比例調整原股東股權的計稅基礎。

由此可見,引入新股東的增資擴股行為與股權轉讓行為完全不同,增資擴股是企業增加資本金擴大股權,原股東股東權益不變,因此,企業增資擴股,原股東不涉及相關稅收。

第二步,再減資:

A公司減資1500萬元,主要為甲公司減持A公司股權,減資後,A公司註冊資本為6500萬元,變為B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甲企業從A公司獲得資金5500萬元。

涉稅解析

1、通過對以上企業增資的解析,同理可以得出,企業減資,也不屬於企業股權轉讓,即B企業在A公司的初始投資不變、權益不變;

2、由於甲企業不屬於股權轉讓,間接的規避掉了,被認定為“利用股權轉讓方式讓渡土地使用權,實質是房地產交易行為,應依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的涉稅風險;

3、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4、由於A公司所持有的土地產權並未發生變更,因此,無需繳納增值稅與契稅;

總結分析

通過實施以上節稅籌劃方案,將土地轉讓過程中涉及到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都有利的規避掉了,極大的實現了企業運營過程中的稅負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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