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縣法院判處多起買賣身份證件犯罪案件

甘肅經濟網蘭州訊(新甘肅·甘肅經濟日報記者 蘇 葉)4月3日記者獲悉,金塔縣法院依法判處多起買賣身份證件犯罪案件,法院以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定罪處罰,分別對被告人李某某、韓某、崔某某、趙某某判處拘役一至二月,並處罰金的刑罰。

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為逃避公路通行費用,通過牆面廣告辦證電話、微信聯繫購買了偽造的身份證。同年8月7日,李某某持虛假身份證,在肅航公路黑河橋西收費站通行時,被當場抓獲。

2018年,被告人韓某添加制辦假證的微信好友,並以200元的價格購買了照片是自己、戶籍信息為他人的偽造駕駛證並長期持有。2019年10月,韓某使用該駕駛證時被民警查獲。

2019年3月,被告人崔某某為使其父進入酒泉某礦業公司務工,聯繫被告人趙某某通過網絡辦證的方式為其父購買偽造的居民身份證,趙某某從中獲取好處費60元。

以上案件均有一個共同的特點,當事人曾經購買偽造的身份證件。法官提示,“賣假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同時,“買假證”也逃不過相應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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