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要不要向弱勢方支付經濟幫助費?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家庭幸福則社會祥和,家庭文明則社會文明。近年來,江蘇法院家事案件每年均在10萬件以上。妥善化解各類家事糾紛,有效維護婦女、兒童、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家事審判定紛止爭、創傷治癒的職能是當前人民法院有效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抓手。

近日,省法院和省婦聯聯合向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發佈具有典型意義的婚姻家庭十大案例,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示範與引領功能,彰顯家庭文明新風尚。下面,我們和大家分享一則妻子車禍致殘生活困難,丈夫離婚後需按月支付經濟幫助費的案例。

一、案情

徐某(女)與王某(男)於2009年登記結婚,生育一女王某某。2013年8月,徐某發生交通事故,其多處損傷分別構成二級、四級、十級傷殘。事故後,徐某父母與王某就徐某的治療問題發生激烈矛盾。2013年12月,徐某父母將徐某帶回自己家中照料至今。2015年3月,徐某被評定為智力殘疾壹級。2017年4月,徐某父親徐某某向法院申請變更徐某的監護人,後法院確認徐某的監護人由王某變更為徐某某。2017年12月,徐某提起扶養費糾紛訴訟,要求王某每月支付扶養費5000元。後法院判決王某每月支付徐某扶養費400元。王某於2017年7月、2019年1月兩次訴至法院,要求與徐某離婚,法院均判決不准許雙方離婚。2019年10月,王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徐某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在本院多次判決不准許離婚後,仍未能修復感情,結合徐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被父母接回家中生活至今,雙方互不往來等情形,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鑑於徐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事故致殘,生活不能自理,其依法有獲得經濟幫助的權利。經過承辦法官與家事調解員的多次調解,徐某某最終同意徐某與王某離婚。法院判決准許雙方離婚、王某某由王某自行撫養、王某每月支付徐某500元。判決作出後,王某及時支付了費用。

二、律師意見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法定事由。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負有互相扶助的義務,應在共同生活過程中,患難與共,彼此扶持。在讚揚不離不棄的鮮活案例的同時,我們也不應剝奪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情況下一方要求結束婚姻關係的權利。本案中,女方傷殘且構成智力殘疾、男方多次訴請離婚、女方變更監護人且被父母接回家中,此等種種,已經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通過承辦法官和家事調解員的勸導,作為女方的監護人,徐某某也做出了理性的決定。當然,法律和道德都不贊同婚姻關係終結後,一方對弱勢一方的漠視。《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女方的遭遇令人同情,今後的生活存在一定的困難,法院判決由男方給予女方一定的經濟幫助符合人情和法理,司法亦有溫度。

以上就是今天的內容,接下來我們還會和大家分享其他幾則婚姻家事類的經典案例,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我們。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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