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執業藥師“互聯網+藥事服務”試點工作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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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執業藥師“互聯網+藥事服務”試點工作開展

3月18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促進消費回補和潛力釋放有關情況。商務部消費促進司負責人王斌表示,我國的消費也展現出強大的韌性、活力和新的增長點。王斌介紹:“疫情發生以後生活必需品消費穩中有增,餐館的堂食轉外賣、外出用餐變成了居家做飯,1-2月份食品銷售同比增長9.7%。新型消費和升級消費不斷拓展,無接觸配送、無人零售、直播零售等消費新模式、新方式快速發展。人工智能、遠程辦公、互聯網+醫療+藥店等逆勢發展,信息消費、防護用品、衛生健康用品這些消費顯著增長。”

前段時間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了《關於開展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執業藥師互聯網+藥師服務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執業藥師互聯網+藥事服務是指零售連鎖企業在總部設置藥事工作室,配備一定數量的執業藥師,通過互聯網+藥事服務系統為其連鎖門店提供在線審方和指導合理用藥服務的方式。 詳情如下:


【全國】執業藥師“互聯網+藥事服務”試點工作開展

一、概念和適用範圍

執業藥師互聯網+藥事服務是指零售連鎖企業在總部設置藥事工作室,配備一定數量的執業藥師,通過互聯網+藥事服務系統為其連鎖門店提供在線審方和指導合理用藥服務的方式。開展互聯網+藥事服務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符合“七統一”的要求:即統一企業商號(企業標示)、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質量管理、統一人員管理、統一財務管理、統一採購配送、統一網絡信息管理。

二、相關要求

1.人員配備
1.1藥品零售連鎖企業以10家門店為基數應至少配備3名執業藥師,如經營中藥飲片,其中1名須為執業中藥師;每增加15家門店增配1名執業藥師;增加門店經營中藥飲片的,執業中藥師配備數量同上。
1.2連鎖門店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應當具備執業藥師資格,且至少須配備2名藥學技術人員,

進行處方複核和藥事服務,經營中藥飲片的,應配備1名中藥學技術人員。
1.3連鎖總部負責互聯網+藥事服務的執業藥師不得少於3人,具體人數參照第1款。總部質量管理人員不得兼任互聯網+藥事服務執業藥師。
1.4為優化連鎖總部對執業藥師的管理和調配,允許直營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所屬門店執業藥師註冊到連鎖總部,綜合調配各門店現場執業的執業藥師開展處方審核和藥事服務活動。
2.設施設備
2.1連鎖總部應該設立專門場所作為互聯網+藥事服務中心(工作室),應根據執業藥師在崗人數,配備計算機、視頻設備、人臉(或指紋)識別設備。
2.2企業的互聯網+藥事服務軟件系統必須與企業業務系統相關聯,做到先審核後銷售,未經執業藥師確認的,系統應及時提示門店禁止銷售該處方藥,並能拒絕調配和打印銷售憑證;互聯網+藥事服務管理軟件中應包含執業藥師在崗考勤、互聯網+藥事服務、調配核發以及處方保存等功能,並能自動記錄處方審核相關工作記錄,相關記錄應當真實完整。

2.3連鎖企業總部互聯網+藥事服務中心(工作室)計算機系統要實現與所有門店聯網,互聯網+事服務中心(工作室)和門店網絡能確保連接順暢,網絡傳輸容量和速度滿足門店管理端口設備的正常運轉以及互聯網審方、圖像、數據上傳等功能的正常實施。
2.4實施互聯網+藥事服務的門店應在顯著位置懸掛明示牌,告知顧客“本店為執業藥師互聯網+藥事服務藥店”,提供互聯網+藥事服務執業藥師註冊證和相關說明。配置與總部互聯網+藥事服務系統相匹配的計算機、處方掃描或抓拍設備、傳輸設備等,門店計算機應配置安裝與總部配套的互聯網+藥事服務管理軟件的管理端口。

三、處方審核及處理

1.門店通過管理端口掃描處方,並通過互聯網+藥事服務系統向總部準確無誤地傳輸待審核處方。
2.互聯網+藥事服務中心(工作室)收到上傳的處方後,在崗執業藥師應及時、依法審核門店上傳的待審處方,並簽署通過或不予通過的意見。對不予通過的處方,應註明原因並通知門店。審核後的處方經審方執業藥師指紋(或臉部識別系統)確認後發送至門店。

3.門店應實時接收互聯網+藥事服務中心(工作室)經執業藥師審核且有指紋(或臉部識別系統)確認的處方,並作出相應處理。

4.銷售醫療用毒性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暫不實施互聯網+藥事服務。
5.如遇到計算機系統臨時故障或斷電等情況,無法正常實施執業藥師互聯網+藥事服務時,無註冊執業藥師在崗的門店應暫停銷售處方藥。

6.互聯網+藥事服務的各類記錄和數據,應隨計算機系統數據按日備份並存放於安全場所,應至少保存5年。紙質處方和電子處方必須保存2年以上備查。

四、工作時間要求

互聯網+藥事服務執業藥師工作時間應該與門店營業時間同步,確保營業時間有執業藥師在崗,為消費者提供處方審核並指導合理用藥。執業藥師考勤由公司總部統一進行嚴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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