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多年且育有子女,但婚姻竟然是無效的,怎麼回事?

曹某與佔某是三代以內的表兄妹,雙方隱瞞近親關係騙取結婚登記,已結婚多年,且生有子女,這種婚姻關係是否有效呢?後果又是什麼呢?

最高院對上述行為給予了批覆,並提出了處理意見,認為該行為違反了我國婚姻法關於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規定,這種婚姻關係依法是不應保護的,屬於無效婚姻。處理時,必須指出雙方騙取結婚登記的錯誤,特別是對男方曹永林的錯誤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並可建議其工作單位給以適當處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應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最高院的上述處理意見兼顧法律和人情,值得讚許,但導致婚姻無效的情況有多種,不限於上述案例的情形,下面我們來綜合闡述。

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以下幾種:(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上述案例指的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情形);(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除了無效婚姻,還有可撤銷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那麼申請撤銷的主體是: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申請撤銷的期限是一年: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超出了上述期限,法院就不再支持。

那麼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後果是什麼呢?法律給了明確的答案,即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瞭解了這些法律規定,才能避免觸雷,為幸福婚姻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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