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在為結婚後房子屬於誰而困惑嗎?婚姻中財產的歸屬在這裡!

自前幾年開始,不時有媒體報道房產證寫誰名字的新聞,因房產證上該寫誰的名字而產生的糾紛,拆散了不少情侶和家庭,可見房產在家庭中的分量。

信任、互愛是家庭和諧幸福的前提,物質基礎是保障,正確瞭解家庭財產的歸屬,對雙方來講是必要和必須的,本文將從包括房產等家庭財產方面,來綜合闡明婚姻家庭中的財產歸屬。

在家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下財產屬於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以下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包含房產、汽車等;(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當然,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上述規定分配歸屬。夫妻雙方之間的約定大於法定,書面約定經公證後,更具有法律效約束力。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而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

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只有瞭解了財產歸屬,才能更好的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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