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漲價拒絕供貨 “出爾反爾”終需買單

貨物漲價拒絕供貨 “出爾反爾”終需買單


案件基本情況

2016年10月21日,原告湖北某公司與被告杭州某公司簽訂了一份橡膠《購銷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天然橡膠480噸,並約定了價格。此後被告提供了90噸天然橡膠,後因天然橡膠漲價,被告以交貨時間未協商好為由拒絕供貨。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遂於2017年11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150萬元並依法解除原被告簽訂的《購銷合同》。

貨物漲價拒絕供貨 “出爾反爾”終需買單


裁判結果

濱江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書面合同已成立並生效,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由於合同未明確約定交貨時間,雙方可以隨時要求對方履行,但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被告提供了90噸貨物後經原告多次催促後仍遲遲未發貨,已構成違約,原告可以要求解除購銷合同,並要求被告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於原告損失的金額,可以參照市場價及原告另行採購相同貨物的差價等因素確定,遂作出判決:解除原告湖北某公司與被告杭州某公司於2016年10月21日簽訂的《購銷合同》;被告杭州某公司賠償給原告湖北某公司損失150萬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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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被稱為民法的“帝王條款”,是各國民法公認的基本原則。具體而言,民事主體在著手與他人開展民事活動時即應當講誠信,與他人建立民事法律關係後,應當信守諾言、恪守信用,本著善意的原則,相互配合,保護對方的合理期待與信賴,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尊重社會公共利益,善意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的今天,誠實信用同時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早已滲透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不誠信者終需為自己的不誠信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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