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涨价拒绝供货 “出尔反尔”终需买单

货物涨价拒绝供货 “出尔反尔”终需买单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21日,原告湖北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橡胶《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天然橡胶480吨,并约定了价格。此后被告提供了90吨天然橡胶,后因天然橡胶涨价,被告以交货时间未协商好为由拒绝供货。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17年11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50万元并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

货物涨价拒绝供货 “出尔反尔”终需买单


裁判结果

滨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书面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合同未明确约定交货时间,双方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告提供了90吨货物后经原告多次催促后仍迟迟未发货,已构成违约,原告可以要求解除购销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原告损失的金额,可以参照市场价及原告另行采购相同货物的差价等因素确定,遂作出判决:解除原告湖北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被告杭州某公司赔偿给原告湖北某公司损失1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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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是各国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民事主体在着手与他人开展民事活动时即应当讲诚信,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应当信守诺言、恪守信用,本着善意的原则,相互配合,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诚实信用同时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早已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不诚信者终需为自己的不诚信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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