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層“封臣封土”,下層“領主農奴”,英格蘭不一樣的封建化道路

伏爾泰曾說:“封建主義不是一個事情;它是一種有著不同形式的古老的社會形態,曾存在於我們所在半球的四分之三地區。”大部分人聽到“封建主義”四個字首先想到的是東方國家的歷史狀態,殊不知在西方很長一段時間也存在這種統治格局。在歐洲國家中,以盎格魯——撒克遜的英國為典範,雖然它地處被隔離的海峽一側,剛開始也在緩慢地進行著自己的“封建化”,直到11世紀末的諾曼底征服才完成了英國向封建主義過渡,征服者威廉從歐洲大陸引進純粹的封建主義,同時也創造了英格蘭自己的封建社會。

上層“封臣封土”,下層“領主農奴”,英格蘭不一樣的封建化道路

為何以諾曼底征服為“封建化”的界限?

1066年,英格蘭的本土國王“虔信者愛德華”瀕死,由於國王無嗣,一時間王位繼承成為此時英格蘭面臨的最大問題,這也將成為英格蘭歷史命運上的一個轉折點。垂死掙扎的愛德華國和賢人會議打算推舉當時勢力最大的伯爵——高德溫之子哈羅德為王,這引來海峽對岸的諾曼底公國的國王威廉不滿,因為威廉聲稱,當年愛德華曾經許諾把王位留給他。雙方就王位的問題掀起了一場大戰,1066 年9月,威廉率領諾曼底軍隊登陸英格蘭與哈羅德交戰,經過著名的黑斯廷戰役大捷之後,威廉逐漸征服了整個英格蘭,最終加冕稱王,並開始把歐洲的封建主義帶到了英格蘭的統治格局中。

威廉征服英格蘭之後,首先開始效仿歐洲大陸中法蘭克的土地制度,在英格蘭推行封土製。他將英格蘭“土地”中的七分之一留給王室直接管轄,其餘的分封給跟隨其作戰的騎士和貴族作為回報,以維護自己不成熟的統治。土地的受封者是國王的封地的直接臣屬,一些直屬封臣又留下一部分土地作為自營,把其餘土地附帶效忠及其它封建義務再次分封出去,形成新的次一級封主封臣關係。這似乎等同於把中國先秦時期的分封制和西漢時期“推恩令”式分封結合了起來。

顧名思義,這種以土地為基礎,將土地權利與政治附屬結合起來的君臣附屬關係層層擴散,純粹的“封建主義”便在威廉家族統治時期的英格蘭中建立起來,這顯然是整個歐洲大陸上封建主義的共性,威廉一世明白自然要先遵從這一點,才能保證他所謂的封建主義全盤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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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主農奴制打開了英格蘭不一樣的封建化

但是由於英格蘭地理位置的偏離性,威廉一世意識到如果全盤挪用歐洲大陸上的“封建主義”,可能不太適應這個盎格魯—撒克遜民族,必須要結合本土的環境來塑造不一樣的英格蘭封建主義,也就是打來了不一樣的開端局面。

當然“封臣封土”是基於上層階級的,威廉一世要在整個英格蘭的推行封建主義,必須要使制度落到底層階級。為了保證政權的穩定和社會的穩定,威廉和他的臣僚們開始在英格蘭全境中迅速推出“農奴制”。但是這種農奴制和以往的不同,傳統意義上的農奴所依附的主體和服務對象直接是國家統治者。而盎格魯—撒克遜的農奴則是伴隨著層層分封來的,也就是說諾曼底征服後使得各個分封等級中的英格蘭人都變成了依附農奴,他們通過分封土地領主的庇護而得以生存。

比如說,盎格魯—撒克遜時期有個很特殊的群體叫“塞恩”,他們原先是以軍事貴族的面目出現,由於受國王的重視地位很高,但是到了威廉統治時期,“塞恩”們很多就變成了自由農或者農奴,更名為農奴的專有稱謂——“維蘭”,他們的主人則被稱為“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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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封土封臣制”作為封建主義的基本建制,在上層階級之間建立起“附屬關係”,以此決定著封建土地所有權的實現方式和具體的權能內容。而英格蘭封建主義的另一核心制度“領主農奴制”,以其在下層階級中建立的“依附關係”決定著封建土地佔有權的權能內容,甚至包括實際耕種土地的 “人”的控制與分配。因為“領主農奴制”決定著每一塊被佔有的土地上附加的封建權利和封建義務,是上層階級的封建特權決定著佔有這塊土地的權能,而非土地權利本身。

但是,如同封建土地所有權具有“附屬”和“獨立”的雙向性一 樣,土地佔有權同樣具有“依附”和“獨立”的雙向性,它因附加勞役、財政等封建義務而處於依附結構當中,但也同時因有習慣法的保障而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當然兩者共同運用下,一套純粹的封建制度在帝國中成長起來,而諾曼底征服就成了英格蘭正式跨入封建主義的節點。

不一樣封建化:如何規避“諸侯割據”風險?

歐洲大陸上的封建主義並不就意味著一點紕漏都沒有,和中國周朝末年的結局一樣,由於大量的分封和地理位置的偏離,一些受封群體獲得封地後,中央的軍事和行政權力就會被分割掉。他們在自己的領地中不斷壯大,演化為“諸侯割據”的局勢,所以純粹的分封制也存在一個“政權統一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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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一世早就意識到這種結局,所以在英格蘭推行分封制時他就設計好了一條組織權力分割的制度,規避這種風險。這種手段的核心是把英格蘭國王的地位提升到最高層次,而且加持法律來維護國王權力。在1086年的“索爾茲伯裡誓約”會議上,威廉一世召集全國受封臣僚前來宣誓:“擁有國王的封地而必將效忠於國王”,這顯然是一種契約臣屬關係。和中國分封制度核心不一樣的是,中國是靠宗法倫理道德維繫的,周天子是大宗主,其他分封的貴族子孫,屬於小宗,他們要在家族宗法體系下運轉。而西方是講究法律制度的世界,一旦宣誓和把條款寫入法律,就會受到世俗政權和宗教神權的雙重鉗制,一旦違背,所受到的懲罰也是來自雙重的責罰。

除此之外,多層分封和貴族聚集就意味著他們有結黨營私的風險,拿威廉一世自身的成分來說,他原先是法蘭西國王分封的公爵,而諾曼底公國就是他的領地,正是這種獨立性讓人積蓄了自己的力量,最後征服了英格蘭,他就要杜絕這種現象發生。所以他採取的手段是在分封過程中把分封土地打散,不至於連成一片,受到地理位置的隔絕和距離的限制,有試圖造反的領主在短時間內也很難聯合周邊的領主,對抗中央。這種有些破破爛爛的分封風格,恰恰就是克服當時歐洲大陸封建制度下“諸侯割據”的風險,成了英格蘭封建主義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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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樣封建化:如何克服“神權”?

威廉一世為了鞏固英格蘭特色的封建主義下,利用雙重法律來加持,其中一個便是宗教的教會法庭。也就是說封建主義下的英格蘭司法是分裂的,世俗法庭和教會法庭各行其職,威廉一世在諾曼底征服後推行封建化目的是為了強化君主專制,那麼隨之而來的“王權”權力集中就會威脅到“神權”。不出意外會引發內部政治動盪,教會一方面大肆地擠壓威廉一世的權力,對方也反過來限制教會的司法權。

在此基礎上,威廉一世決定把教宗事物類案件的處理權全部交由教會法庭處理,而世俗案件則由世俗法庭解決,這意味著英格蘭徹底成了兩個中心分立的局面。雙反各司其職,互不干涉,鑑於威廉一世不斷攬權和封建主義的推行,教會的權力逐漸被壓縮到了角落中,對最高權威的君主震懾力也逐步衰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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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樣的封建化,英格蘭民眾如何生活?

在威廉一世把封建主義推行到英格蘭全國後,圍繞這個基礎上所搭建的政治結構、經濟基礎和司法體系,全部都是為了鞏固和維護其穩定。不管是“封土封臣”還是“領民農奴”,都存在一個客觀的基礎標的——土地,只有依靠土地所建立起來的依附關係,才能保證純粹意義上的封建主義。換而言之,封建主義兩套制度下的社會結構就變成了“土地依附結構”,而不再是以前的臣屬結構。

封建制度的推行首先就是打破了原先盎格魯—撒克遜的社會層級,建立起新的統治秩序。正如前文所說的“塞恩”變成“維蘭”,出於自身條件和生存危機,他們被迫變成農奴,淪落到被統治階層;一些原先身份自由但經濟貧困的“自由農民”,由於沒有依附土地,只能想方設法找到“領主”庇佑,成為僱農的一部分,不過土地不再屬於自己,而是來自領主的出租;由於這兩個層次的群眾依靠“領主”,只能加入擁有封土的領主“莊園”中,徹底被束縛在莊園土地上充當的“勞動力”。所以這個其實的莊園經濟一躍成了英格蘭社會結構中必要的運作制度,而且與此時的封建農耕經濟相適應,契合成為封建主義中的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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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農民除了在莊園中貢獻勞動力,還可以在當時所謂的“敞田”中進行勞作。什麼是“敞田”呢?由於威廉一世為了打破諸侯割據的風險,故意把互相間的封土隔斷,在封地與封地之間有一些王室土地,它們混在封地上,互相交錯,要求農民們共同耕作,這和西周時期的“井田制”有所相似,中間部分土地是由農民共同耕作,但是收益屬於國家。

除了被統治階級的農民和農奴外,還有一些上層人士,如諾曼底征服中的騎士和軍事貴族,也有教會組織的人員,他們得到了威廉家族的土地分封后成為統治階級,但是這種性質並不等於他們對土地資源和農民的剝削獲取的財富以肥自己,而完全只是國王的統治工具,其核心還是為了國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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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而不同:為什麼英格蘭的封建化如此重要?

歷史上不同地域不同時間都或多或少出現過封建主義,這一普遍發展的規律所代表的不僅是充滿暴力、生活條件嚴酷的世界,同時也代表著一個奠定西方文明發展基礎的時代。

所以從“諾曼征服”這一確立封建主義的歷史事件,到威廉一世開始貫徹強勢作用的歷史背景;全部都是圍繞著土地關係建立起的封建政治社會結構和莊園式基本經濟制度,再延伸到鞏固統一而特設的權力分管司法特色。上層封土領主們和下層農民農奴們,在封建主義下的莊園、村社、城市不同類型中,共同體建立的群體聯繫,方方面面共同呈現出英國封建主義的真實面貌,也是未來它走向新文明的基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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