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條”時能否將前期利息,計入轉條本金?——民商法微博微語

有關民商法的微博“微語”(2018-2019)

黃璞琳

2018/3/15 公司依法院判決解散後的清算程序中,股權被質押或者被查封的股東,其處置權是否應受到質權人、查封權人的限制?能否認為:在指定清算組成員時,股權被質押被查封的股東,其權利是受限的,指定清算組成員應當認定為是對其名下股權的處置行為?即:在清算組成員確定方面,股東因其股權被質押被查封,其指定清算組成員的權利要受到質押權人和查封權人的限制?

2018/8/13 公司章程約定並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後,超過六個月的,就只能解散公司並申請辦理註銷登記,而不能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並申請公司營業期限變更登記而存續嗎?其實,現行法律根本就未作出前述限定。現行《公司法》第181條明確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的,該公司可以通過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現行法律並未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超過六個月就不能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只要該公司一直在正常運營,沒有出現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且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吊銷營業執照決定的情形的,即使登記的營業期限屆滿超過6個月,該公司仍可通過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並申請營業期限變更登記,從而依法繼續存續。

2018/12/9 公司法的“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實務中適用難度確實不小,取證難度很大。但是,但是,難以適用不代表不重要呀!大小公司高管們,若要讓人相信母子公司各自獨立的法律地位,起碼要讓母子公司之間的財務、人員等分離呀,千萬不要共用電子郵箱、辦公電話、信箋等哦!

2019/2/10 民間借貸中“轉條”時,能否將前期利息,計入轉條的本金,關鍵在於前期年利率不得超過24%,以及轉條期滿時總利息(指本息總額與最初借款本金之間的差額)與最初借款本金相比的年利率不超過24%(即,若最初借款期間的年利率是24%,則“轉條”期間的年利率肯定得低於24%)。

2019/5/3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吸收了《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有關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相關內容,但未保留《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有關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拘留等制裁措施的內容。那麼,《民法總則》施行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是否有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