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縣群眾舉報跨境違法犯罪獎勵辦法(試行)

西盟縣群眾舉報跨境違法犯罪獎勵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打擊整治跨境違法犯罪活動,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舉報違法犯罪的積極性,依法嚴懲偷越國邊境、走私等違法犯罪行為,有效維護邊境經濟和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普洱市委辦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普辦通〔2020〕9號)》,結合西盟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縣行政區域內實施的偷越國(邊)境、走私等違法犯罪的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辦法所稱舉報,是指舉報人主動向本縣公安機關、相關部門檢舉揭發或提供證據線索的行為,具體包括:

(一)舉報偷越國(邊)境、走私等違法犯罪嫌疑人或證據線索。

(二)舉報參與、協助、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走私等違法犯罪嫌疑人或證據線索。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是人民群眾。具有特定職責和義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在獎勵範圍。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採用實名或匿名的方式通過電話、微信、信函、當面舉報等方式進行舉報。實名舉報的,舉報人應向接受舉報的單位提供真實姓名、工作單位或住址等個人信息。匿名舉報的,舉報人可使用不超過6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的密碼作為身份代碼。舉報人對由其提供的個人信息及聯繫方式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六條 接受舉報的單位嚴格執行舉報材料保密管理制度,對舉報人的身份、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密碼等情況嚴格保密,保障舉報人的安全。

第七條 舉報違法犯罪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舉報人應當如實舉報違法犯罪,嚴禁舉報人借舉報之名誣告陷害他人,違者將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條 負有特定職責的工作人員洩漏線索給他人舉報,或違反其他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及嚴重後果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問責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舉報獎勵實行首報獎勵和次報補充有效線索獎勵。對於多人舉報同一線索的,原則上只獎勵第一舉報人;對於補充舉報新的有效線索的,視具體情況予以獎勵。同一舉報人提供的信息同時符合本辦法中多個獎勵標準的,只按其中數額最高的進行獎勵。

第十條 舉報獎勵必須在公安機關及其他部門查證屬實後,方能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進行舉報的;

(二)在案件偵辦過程中相關部門先於舉報人發現尚未被查處的違法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於舉報人交代了尚未被查處的違法犯罪事實的;

(三)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檢舉屬其職責範圍的違法犯罪事實、證據和犯罪嫌疑人信息的;

(四)法律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獎勵經費由縣財政保障。獎勵金額不低於800元,最高不超過1萬元。具體標準如下:

(一)舉報偷越國(邊)境違法行為的:每案查處1人的,獎勵人民幣800元;每案查處2到5人的,獎勵人民幣2000至3000元;每案查處6人以上的,獎勵人民幣3000至10000元。

(二)舉報參與、協助、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結夥偷越國(邊)境犯罪行為的,每案獎勵人民幣1000至1萬元。

(三)舉報走私犯罪行動的:每案查獲走私貨物價值1萬元以下(包含1萬元)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每案查獲走私貨物價值1萬元到5萬元(包含5萬元)的,獎勵人民幣2000到5000元;每案查獲走私貨物價值5萬元以上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至1萬元。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天內到接受舉報單位憑本人身份證辦理領取獎勵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四條 經查證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線索,由辦案單位填報獎勵審批表,向縣打擊整治跨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申報獎勵。西盟縣打擊整治跨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申請後,按程序報批,15日內作出獎勵或不予獎勵決定。

第十五條 舉報方式。舉報人可通過口頭舉報、電話舉報、微信舉報、電子郵箱舉報等方式舉報違法犯罪活動。

(一)西盟縣委政法委辦公室:(0879)8342053,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西盟縣公安局:(0879)8343110;西盟縣邊境管理大隊:(0879)8343344。

(二)各鄉(鎮)舉報電話。勐梭派出所:(0879)8343572 ; 勐卡派出所:(0879)8221276;勐卡邊境派出所:(0879)8222110;中課邊境派出所:(0879)8315110;新廠邊境派出所:(0879)8311110;翁嘎科邊境派出所:(0879)8319110;力所邊境派出所:(0879)8316110;嶽宋邊境派出所:(0879)8221110。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西盟縣打擊整治跨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施行。

西盟縣打擊整治跨境違法犯罪

專項行動領導小組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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