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道雜物不見了,找物業賠償,法院支持嗎?

姜女士回家時發現自己放在自家門前的櫃子不見了,後聽說櫃子被物業搬到了鍋爐房,前去尋找無果,遂將小區物業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櫃子及鞋的損失共計5000餘元。

近日,法院審理了此案,最終駁回了姜女士的訴訟請求。

原告姜女士訴稱:因家中打掃衛生,原告臨時將裝有11雙鞋的鐵皮文件櫃放在門外樓道內。

一天下班回家,突然發現櫃子和11雙鞋不見了,經多方查找,被告知櫃子和鞋被被告小區物業搬到鍋爐房了。

但原告在鍋爐房並未找到櫃子和鞋。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賠償,協商無果。

後原告報警,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姜女士將小區物業訴至法院,請求賠償自己財產損失共計5100元。

被告物業辯稱:被告並未見過原告裝有11雙鞋的文件櫃,也沒有將其搬到鍋爐房。

經審理查明:被告物業曾發出關於集中清理樓道雜物的兩份通知,並張貼在每個單元門的公告欄裡,通知要求即日起將小區樓道內及公共區域雜物在規定日期前清理完畢,逾期不清理將視為無主物處理。

姜女士對此不予認可,認為通知上沒有公章及日期,且其沒有見過這兩份通知。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本案中,原告姜女士將櫃子放置在公共樓道中本就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在被告物業發出清理通知後仍將其櫃子放置在公共樓道,且姜女士未能舉證證明其櫃子由小區物業遺失,因此姜女士請求物業賠償其財產損失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姜女士的訴訟請求。

業主或住戶

在樓道里堆放物品或雜物

物業公司這樣做

既合法又合理!

最主要的是

“消除了本單元業主的消防隱患”!

清理樓道雜物通知

尊敬的各位業主、住戶:

您好!根據公安部門關於加強火災防範及治安防範等工作的部署,為給您和鄰居創造一個優美、舒適、安全的居住環境,請您不要在樓道、樓道配電間內堆放雜物(電動車、鞋架、生活垃圾等),以免造成消防安全隱患。目前小區樓道內存在堆放各種雜物現象,甚至堵塞了消防通道,存在著嚴重的消防隱患。為加強小區消防安全管理,請各位業主及裝修人員在xx月xx日前自行清理各自的堆放物,逾期未清理者,所造成的損失及後果自負。

樓道堆放的物品雜物,是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一旦造成事故,物主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特此通知!

xx物業服務中心

2019年xx月xx日

關於消防安全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

一、《消防法》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二、國務院辦公廳2017年10月29日《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第十八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三、公安部在2017年12月30日發佈的《關於規範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範的通告》中明確告知:對於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主管單位的住宅小區、樓院,物業服務企業、主管單位應當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物業服務企業、主管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組織對住宅小區、樓院開展電動車停放和充電專項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對檢查發現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的,應當制止並組織清理;對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