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秀波事件:律師稱要分手費和勒索敲詐有界限

近日,演員陳昱霖父母在微博發表公開信,稱去年中秋節女兒自曝與吳秀波的關係之後,吳秀波及其經紀人、律師便要求陳昱霖出面澄清並願意以經濟方式補償,雙方達成協議後女方到國外安心養病。然而2018年11月4日吳秀波主動讓陳昱霖回國,次日女方便在機場被公安局帶走,並因被指控涉嫌敲詐勒索罪而被關押。

陳昱霖父母表示,吳秀波的律師告誡他們不要以任何方式對公眾進行披露,否則會面臨法律制裁,“只是我們女兒已有七年時光所託非人,縱有千錯萬錯,吳秀波先生又如何忍心將感情糾葛付諸法律。”

隨後吳秀波方發佈律師聲明,稱該公開信內容不屬實,已將此情況反映給公安機關,並將追究發表人的法律責任。

吳秀波事件:律師稱要分手費和勒索敲詐有界限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但構成敲詐勒索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第二,行為人實施了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的行為。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要挾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製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藉口。

此案中陳昱霖是否犯罪需要考慮兩方面的問題:

第一是陳昱霖向吳秀波索要財物是否具備合法的原因及目的,比如二者之間已經達成相關賠償協議;

第二是陳昱霖的“敲詐勒索”行為是否達到了給對方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的程度。

吳秀波事件:律師稱要分手費和勒索敲詐有界限


法律確定是否構成敲詐勒索,一是看索取財物是否達到入罪標準且有無法律依據。比如現實生活中一些損害性賠償,一方要價雖然過高,但由於存在法律依據,一般不會認定為敲詐勒索。其次,則是看索取時有無採取威脅手段讓被害人一方陷入恐懼狀態。

以索取分手費為例,若雙方一直採取平和商量性方式進行溝通,即使一方要價過高,一般也不會認定為敲詐勒索。但若索取不成,採用其他威脅手段,則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

具體到本案中,必須考慮的一個特殊情況為,媒體披露稱女方威脅對方要暴露對方隱私,鑑於吳秀波屬公共人物,其隱私相對於普通老百姓而言,法律保護力度相應會降低。若女方所威脅的所謂隱私不屬於法律所保護對象,也不構成敲詐勒索。這也是作為名人的吳秀波和一般普通老百姓的區別。

下面也為大家展示一下敲詐勒索罪的案例。

▌敲詐勒索罪是指什麼?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從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入手,敲詐勒索的客體只能是財產所有權,因而其犯罪對象只包括公私財物,而不包括人。

▌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如下: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2000元~50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3,0000元至10,0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0元至50,0000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根據《解釋》第二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50%確定:

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解釋》中第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80%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下面我們用一個案例來解讀:

案例:案件情況:受害人喻x是某實業公司的總經理,被告人王x系喻x的駕駛員。王x因賭博欠下了高額賭債,便產生了敲詐喻x的想法,並從網友處購買了一套針孔攝像裝置。20xx年1月,王x將該套裝置秘密安裝在喻x的辦公室,並保存了部分拍攝的影像資料。為方便作案,王x還購買了一部具有魔音功能的手機以及新的手機卡。同年3月,王x將拷貝有部分影像資料的u盤放在喻x辦公室的窗臺上,並通過用新買的手機卡發短信、用具有魔音功能的手機打電話等方式,以要將獲取的影像資料上傳到互聯網等相威脅,向喻x索要人民幣120萬元。後喻x報案,王x遂被抓獲。

分析: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x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的手段,向他人索取人民幣12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王x非法安裝拍攝裝置對他人活動進行秘密拍攝,並以獲得的影像資料實施敲詐,情節嚴重,酌情從重處罰;但王某實施犯罪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屬於犯罪未遂,予以減輕處罰,且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某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王x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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