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承諾賠償卻變卦還要求付帶娃費“抵扣” 法院判決:被告必須按照協議限期支付費用
廣元晚報
夫妻不和,於是協議離婚。離婚後,經協商女方“賠償”男方因建房造成的損失5萬元,並承諾一定時間內全部賠完,後女方反悔,還要求從“賠償款“中抵扣女方父母幫忙帶娃的費用。女方的要求合理嗎?法律是否會支持?
夫妻協議離婚
女方承諾賠償卻變卦
原告龔某某(男,46歲)、被告張某某(女,42歲)因感情不和於2013年離婚。依據雙方離婚協議第四條的約定“男女雙方婚後在女方父母老宅基地修建房屋一棟,經雙方協商,男方自願放棄自己所應分得的份額,女方向男方支付伍萬元整補償金,於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在離婚協議簽訂的前一日,即2013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欠條,於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在6年內賠償龔某某5萬元整,賠償後收回此欠條,賠償人:張某某”。依據離婚協議及此欠條,被告應於2018年12月31日前償付原告5萬元。
到期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以各種藉口拖延,至今分文未付,於是原告龔某某一紙訴狀將前妻告上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付欠款5萬元及逾期付款的資金利息;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各種理由搪塞
竟要求抵扣帶娃費
近日,利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就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分別提出了自己的主張及辯解意見。
被告張某某辯稱,當初承諾給原告5萬元,兩人之間沒有任何證據。當時說的小孩出生讓其父母帶,給父母帶娃娃的費用,於是主張扣減該費用。原、被告婚後在女方父母的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原告要賠償佔用宅基地的費用。由於自己條件有限,該給的費用會想辦法給,但應當扣除其父母幫帶小孩的錢和佔用宅基地的錢。
法院依法判決
必須按照協議支付費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約定被告張某某向原告龔某某補償5萬元,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龔某某與被告之間的合同關係成立。並且,被告向原告龔某某出具欠條一張,約定了付款期限,故被告應當履行向原告支付5萬元的義務。原告訴請要求被告償還欠款本金5萬元的主張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佔用資金期間利息(利息從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付清5萬元時止)的主張,本案中,因雙方在欠條中約定了付款期限,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欠款的利息,法院考慮逾期付款必然給原告造成損失,按照相關規定,該筆欠款的利息應當從支付欠款期限屆滿之次日即2019年1月1日起計算,以欠款本金5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於被告主張扣除其父母幫助帶小孩的費用和佔用宅基地費用,因被告未舉出相應費用的證據,缺乏證據支持,原告也不予認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應當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後果,對其該主張法院不予採納。
綜上,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限被告張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給原告龔某某欠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如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25元由被告承擔。
(李金明 廣元晚報全媒體記者 文煜凌)
【免責說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本公眾號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公眾號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公眾號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
閱讀更多 仁壽縣人民檢察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