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般不支持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


為什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般不支持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支持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二、為什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支持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只應賠償直接物質損失,即按照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但經過調解,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且願意賠償更大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調解不成,被告人確實不具備賠償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堅持在物質損失賠償之外要求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卻有困難的被害人,給予必要的國家救助。主要理由是: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和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經濟損失”的規定,這裡的“物質損失”和“經濟損失”僅指物質財產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同時,刑事犯罪造成財產損失與單純民事侵權行為造成損失在應當賠償、能夠賠償以及法理上存在明顯不同。依據法律規定,對附帶民事案件與單純民事案件不應適用同樣賠償標準。

2、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絕大多數非常貧窮,幾乎沒有什麼財產可供賠償,如果判其高額賠償,必定要打法律“白條”。由於無法得到實際執行,既影響裁判的權威,更常常引發被害方上訪、鬧訪問題,法律與社會效果均無法保障。

3、如果按照《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的數額標準高達幾十萬元,常常使被害方對鉅額賠償抱有不切實際的期待,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額賠償,就認為其沒有悔罪誠意和表現,導致民事調解根本無法進行,並進而在刑罰訴求方面堅決要求對被告人判處重刑乃至死刑,甚至以纏訟、鬧訪相威脅、要挾,嚴重影響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政策的貫徹落實,嚴重影響社會矛盾的有效化解和和諧社會的建設。

4、高額賠償表面上看似乎有利於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有的學者和部門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單純民事賠償執行統一標準的主要考慮,但由於刑事案件被告方實際賠償能力很低,甚至沒有,如果支持高額的賠償金,與其東借西湊代賠幾萬元被害方也不滿意,索性不再湊錢賠償,結果造成被害方反倒得不到任何賠償。命案中這種情況尤為普遍,既不利於被害方權益的切實維護,也不利於社會關係的及時修復。

5、刑事懲罰是最嚴厲的懲罰,一般來說,對刑事案件被告人人身自由權或生命權的剝奪,可以給予被害人或被害人親屬一定的精神撫慰。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了一般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支持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

三、有沒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支持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的?

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 “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其立法本意是什麼呢?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論述:“實際上關於機動車肇事案件賠償責任的承擔在司法實踐中並無爭議,本條設置的宗旨是,要對機動車肇事案件特別對待,即將‘兩金’納入賠償範圍,主要考慮到此類案件被告人一般有較強的賠償能力,通常也有賠償意願,但上述考慮不宜寫入司法解釋條文,否則會有區別對待之嫌。”當然還有一個重要原因: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都較輕。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或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較輕又沒有給予高額經濟賠償的,明顯不公平,被害人或被害人親屬無法獲得精神撫慰。因此,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或被害人親屬會和普通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一樣獲得包括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在內的民事賠償。


為什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般不支持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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