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
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案情簡介
六歲男童小星(化名)在一家幼兒園上學期間,右上肢肘部受傷。
男童父母與幼兒園就醫療賠償未協商一致,
而訴至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
該院近日經審理後,判決幼兒園賠償男童119165.8元。
小星系學齡前兒童。
2013年9月,小星被家長送入某幼兒園大二班就學(該幼兒園冬季作息時間表顯示:
7:40-8:00入園,16:40-17:30離園,入園之後至離園之前則一直待在幼兒園內)。
2014年9月3日中午12時左右,
小星在幼兒園安排的午飯後散步活動中受傷,
期間,幼兒園承擔了小星住院的治療費用,
但對後期治療費及康復期所需其他費用及賠償等,小星父母與幼兒園協商未果。
為此,小星父母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
幼兒園賠償原告傷殘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法醫鑑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2萬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6歲的男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事故發生於在幼兒園期間。
因此,根據《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
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
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不同案件有不同的承擔責任方法,具體包括第十五條: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此處,兒童被鑑定為9級傷殘,且院方不能證明自己盡到安保職責,
因此主要的承擔責任方式應當為賠償損失。
賠償金額應當包括受傷兒童的醫療費以及後續的康復等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小星系學齡前兒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該年齡階段兒童年幼單純,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弱,
這就需要幼兒園對就學兒童負有更為嚴格的管理義務,
以保障其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
小星系在由幼兒園組織的午飯後散步過程中受傷。
幼兒園未能進一步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盡到教育、
管理職責;又未能舉證證明有其他具體侵權人;
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
經庭審質證核查,幼兒園應該賠償給小星的各項經濟損失為119165.8元。
據此,遂作出了以上判決。
相信每個人在生活中都會遇到不同法律問題。
100%的人,在老師的指導下都有所收穫。有的守護了自己的財產,有的捍衛了自己的權力。
不管是貨款難收還是勞動糾紛等,老師們都能巧妙的化解。關注後私信老師就可以諮詢自己的法律問題了。
我是栩栩,更多自己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後私信老師,希望能給在漫漫人生中的您帶來一些力量。
閱讀更多 栩栩愛吃魚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