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沒用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沒用

近年來,一些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殺人等嚴重暴力行為,

因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未被刑事處罰,

引起社會輿論的強烈關注和許多民眾的不滿。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那麼究竟能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呢?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能否起到應有的效果呢?

還有無其他的解決之道呢?

➤ 首先我們要理解,為什麼要設定刑事責任年齡呢?

我們應當明確,刑事責任年齡的設定不是為了

讓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逃脫法律制裁。

一方面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給他們成長的機會。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無法辨別是非,

偶然實施了嚴重暴力的行為,

可能其本人尚不能正確認知自己行為的嚴重性。

對於這類未成年人,我們不能一棍子打死,

應該給他們成長的機會。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有責,社會有責。

每一個實施嚴重暴力行為的未成年人,

背後一定有一個支離破碎的家庭,

父母對其一定是缺乏管教或者無力監管的。

而未成年人本身所遭受的社會際遇可能也有別於同齡的未成年人。

所以僅僅看到未成年人實施了嚴重的暴力行為,

而沒有看到其成長經歷,個人處遇,便喊打喊殺,

懲處未成年人本人,其實並忽視了家庭的責任、

社會的責任,乃至國家的責任。

從當前大眾的樸素觀念來看,

人們對未成年人保護意識,比以往要強很多了。

但是對一些惡性的未成年人嚴重暴力事件的關注度也更高了。

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沒有人會反對,

但是為什麼設定完全無刑事責任年齡為14週歲。

這裡涉及生理學、心理學的知識,筆者不再展開。

總之,一般認為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生理、

和心理上都還相當幼稚,對是非對錯還缺乏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

他們還不能夠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設定了十四周歲的紅線。

實踐當中,一些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尤其是一些十二三歲的未成年人,對於什麼是性行為,

什麼是殺人這些事情應該都能認識到其後果,

對於這些人,十四周歲便成了他們的護身符、免死金牌。

是否應該讓他們承擔刑事責任呢?

是否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至十二週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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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能否起到打擊犯罪的效果,還會帶來什麼影響?

筆者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至十二歲,固然能夠擴大打擊範圍。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過是為了讓十二三歲的未成年人承擔責任,對其施以刑罰。

對嚴重的暴力犯罪,當今的刑罰主要是自由刑和死刑,大白話講就是坐牢和殺頭。

我們常說,殺人不過頭點地。

殺人簡單,對其可以一殺了之。

但是殺了人,是否能夠縫合其行為帶來的裂口,社會的創傷,答案是否定的。

在我看來,對十一二歲的未成年人科以刑罰,是國家的懶政怠政。

而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至十二歲後,

如何處理十歲、十一歲的未成年人如何處理?

永遠都會出現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但是實施嚴重暴力行為的未成年人。

這樣發展下去,必然刑事責任年齡最後必然面臨被取消的局面。

另一方面,與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相較,

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是否也應相應下調至十四周歲。

既然人都如此早熟,那麼我國十八週歲成年的標準,是否也應當相應下調?

不只如此,除了在未成年人犯罪層面上年齡下調,

在一些案件當中,被害人的年齡是否也應當下調。

特別是在一些性侵害案件中,為了加強對未成年少女的保護,

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少女。

即使自願發生性關係,也構成強姦罪。

如此是否也應當將幼女的年齡下調至十二週歲?

所以簡單下調刑事責任年齡會引起一系列的連鎖反應,

年齡下調了,不單是嫌疑人的責任有了,

未成年被害人所負的義務和辨別是非的要求也會提高。

再者,從總體上看,我國青少年犯罪還是呈現下降趨勢的,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還是少數,極其惡性的案件還是個案,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就為了讓他們坐牢、殺頭,

並不符合現代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也不符合現代文明的理性,

而且這種做法過於簡單,就像前面說的是一種懶政怠政,非常短視。

真正的問題,在於社會公眾對於不受刑事追責的未成年人,一放了之的不滿。

這樣的一個剛剛實施殺人行為的人,

沒過幾天又大搖大擺的出現在街上,相信誰都會恐懼,都會不滿。

因此,處理該問題的關鍵不在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而是解決一放了之,對此類人群進行更加有效的監護和矯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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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決一放了之的問題?

刑法規定對這類人主要是家長管教和必要時政府進行收容教養。

毋庸置疑,發生這類案件的未成年人,

其家庭幾乎都有比較嚴重的問題。

父母要是能夠對其進行有效監護,也不會發生這種事情。

而政府收容教養,目前我國在這方面機構設置還跟不上,

而實際的收容教養效果,也有不理想的地方。

筆者就碰到過不只一個從收容教養機構出來繼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

所以儘管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起作用,

但絕不意味著我們就應該原地踏步。

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保護,不只是司法機關的事,

更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如何進一步挽救未成年人,社會各界都應該付出更多努力。

有人提出了借鑑歐美“惡意補足年齡”規則,

即“如果他們知道惡性而實施危害行為,則追究刑事責任。

例如殺人後的藏屍行為、賄賂證人行為、嫁禍於人行為等,

具有惡意補足年齡的效力。”以此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此種做法有兩個問題。

第一個是去證據搜尋比較困難,尤其是要證明其知道惡性而實施危害行為,

這種主觀意志的證明尤為困難。

另一方面,此種方法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同樣,

就是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如何去對未成年人進行刑事追責。

而是在於如何處理。

如前所述,僅僅依靠刑事處罰無論是施以徒刑還是極刑,都是一種懶政怠政。

筆者認為,對未成年人還是要區別於成年人對待。

就像哪吒也有一個從小妖怪到救世主的轉變過程。

未成年人確實還處在發育階段,還不成熟,

如果能夠給其創造條件,履行好家庭、社會、國家的責任,

未成年人完全有可能改過自新,成為一名合格的社會公民。

無數的未檢幫教案例已經可以證明這一點。

那麼針對這類實施嚴重暴力行為的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應該如何做?

筆者大膽認為有條件追訴規則,

可以從未成年人成長的規律,對此類未成年人進行觀察幫教。

如果其在今後的生活中改過自新,遵紀守法則沒有再追究的必要,

如果其在年滿十四周歲後,一定期限內又實施了強姦、搶劫、

故意殺人等八種嚴重的暴力犯罪,那麼此時可以考慮突破刑事責任年齡,

和追訴時效的規定,對其十四歲前實施的前行為

和十四歲後實施的犯罪行為,一併追訴,數罪併罰。

這樣,既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給了未成年人成長改變的機會,又不至於放縱犯罪。

此種想法純屬個人想法,不妥之處還請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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