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奇特的案例,作為律師你覺得到底該怎麼判?

“你為什麼還在做律師?”

“額…大概是因為已經喜歡上了吧。”

不忘初衷,方得始終;

這些奇特的案例,作為律師你覺得到底該怎麼判?

今天小編是來給大家分享法律案例的,這些案例是相當的有意思,擺脫法律的枷鎖,看一看法理學大師富勒提出的洞穴奇案。

對於這個案件的判決,業內爭論不下的結果已經有好幾十種了吧,以前還專門出了一本書叫《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

那麼,何謂洞穴奇案呢?

五名洞穴探險人受困山洞,水盡糧絕 無法在短期內獲救。為了維生以待救援,大家約定抽籤吃掉其中一人,犧牲他以救活其餘四人。威特摩爾是這一方案的最初提議人,但在抽籤前又收回了意見。其他四人仍執意抽籤,並恰好選中了威特摩爾做犧牲者。獲救後,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並被初審法庭判處絞刑。

這是美國20世紀法理學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發表的假想公案,富勒還進一步虛構了最高法院上訴法庭五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決書。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後西方法學院學生必讀的文本,並在此基礎上演繹出了更多的公案。

究竟這四人有沒有罪?該不該被判死刑?引起了法律界極大的爭議。

這些奇特的案例,作為律師你覺得到底該怎麼判?

針對這個問題,律所的律師們也產生了分歧:

王律師認為:一個人的生命和四個人的生命,衡量其價值並不是簡單地比較數字大小。一個人的生命不能因為這個人意志之外的其他理由被剝奪,即使這個理由是挽救他人的生命。

張律師卻認為:法律是文明社會的產物,一個只存在生存問題的原始社會,是不會有文明的。而當這5人被困在山洞裡即將全部死亡時,面臨的只有生存問題,因此文明社會的法律在這種條件下是不適用的。而且如果他們不吃掉威特摩爾,他還是會死亡,並且是5個人全部死亡。我們能在道德上譴責他們,卻不能以殺人罪起訴他們。

這個案例是法律學上最著名的虛擬案例,然而在現實中,確實發生過一起類似的真實案例。

這是發生在十九世紀英國,一個真實的人吃人事件 — —

木犀草號

當時,一艘英國遊船瑪格麗特號出海,船上一共有四名船員,船長杜特勒,水手史蒂芬和布瑞克,還有一名在船上做侍者的帕克。這天,瑪格麗特號遊船行駛到南大西洋,準備繞過好望角時,突然遇到了暴風雨,狂風巨浪擊破了遊船,船艙進水,正在慢慢下沉,四名船員只好逃到了救生筏上。

沒有水,沒有食物,四人隨波逐流,在海上熬到了第十九天。十八歲的帕克因為飢渴難耐,偷偷喝了海水,病得奄奄一息,蜷縮在一邊。船長杜特勒絕望之下,提議殺掉昏睡著的帕克,用他救大家的性命。史蒂芬用小刀刺破了帕克的頸內靜脈,殺死了他。後來的幾天,這三名船員吃喝著帕克的血和肉,直到第二十四天,他們被德國船救起,很快回到了英國,接著遭到逮捕,以謀殺罪受到審判。

這個案件最後的結果是,這三人最後被英國女王釋放。

通過上面的案例,小編覺得,制定法律的人,做的是世界上最難的工作。死刑的意義絕不只是單純的“殺人償命”,而是當那些罪犯的生命也面臨被剝奪時,他們才能同樣感受到那些曾經被他們剝奪了生命的人的生命逝去時的恐懼,才能明白他人的生命也是如此珍貴。這個是死刑的意義,也是法律的意義。曾經《親愛的》《失孤》等一系列拐賣兒童的電影熱映時,大眾輿論吵著要在法律上將拐賣兒童罪判為死刑,可是殊不知,這樣的判決會將人口販子逼入一個“魚死網破”的境地,他們為了消滅證據避免被抓,可以輕易地殺死手中的孩子。

這些奇特的案例,作為律師你覺得到底該怎麼判?

蔡康永在某檔節目裡說過:

“我們對許多事情越來越苛責,是因為我們這個社會在變得越來越文明,人性越來越受到尊重,人心變得更加的細膩。”原始的社會是不存在法律的,人們想盡辦法只為生存。當這個社會慢慢進步,人慢慢走向文明,有了精神需求,有了社會秩序,法律才應運而生。“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淪為一紙空文,國家也將因此陷入動盪。法律何以能成為信仰,源於法律自然的規範和社會作用,更源於法律承載著人們追求秩序、公正、自由的普世價值。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有賴於各項制度健全,有賴於全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法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信仰。無論社會如何發展,法律如何健全,我們都不能忘記的是,法律是為社會文明服務的。

不負所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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