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的房屋補償決定,未保障郭先生對房屋補償方式選擇的權利

x縣政府徵收辦因與郭先生未達成補償協議,其後作出徵收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提供了貨幣補償方式沒有產權置換,郭先生提出異議,x縣政府沒有答覆。


作出的房屋補償決定,未保障郭先生對房屋補償方式選擇的權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根據上述規定,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補償過程中,享有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置換方式的獲得補償的權利,被徵收人房屋補償方式選擇權應貫穿於整個房屋徵收補償過程,而不是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才能享有。因雙方無法達成補償協議,x縣政府在作出房屋補償決定時只按貨幣補償方式予以補償,違反上述法規規定,剝奪了原告的補償方式選擇權。綜上所述,x縣政府作出的房屋補償決定,未保障郭先生對房屋補償方式選擇的權利,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當,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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