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當“保護傘”廣西橫縣巡警大隊原大隊長寧椿嚴一審領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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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7日,廣西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通過網上遠程庭審系統對一起涉黑“保護傘”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寧椿嚴犯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充當“保護傘”廣西橫縣巡警大隊原大隊長寧椿嚴一審領刑9年

宣判現場

法院審理查明

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寧椿嚴利用其擔任南寧市橫縣公安局巡警大隊大隊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沈旭添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和經營的賭場逃避執法查處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沈旭添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32.38萬元。

2013至2015年,被告人寧椿嚴多次對以沈旭添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包庇、縱容行為。

充當“保護傘”廣西橫縣巡警大隊原大隊長寧椿嚴一審領刑9年

2020年1月10日,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沈旭添等26人涉黑案進行一審宣判。

法院認為

被告人寧椿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寧椿嚴身為國家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明知以沈旭添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的違法犯罪活動,是從事開設賭場、聚眾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仍故意不作為,使該組織及成員逃避執法查處,故意縱容該組織實施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寧椿嚴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法院根據被告人寧椿嚴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認罪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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