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綜合素質》核心考點速記!

教師資格證《綜合素質》核心考點速記!


今天的乾貨,就從綜合素質開始,綜合素質雖是最簡單的一門,但是大家也不要大意,每年有不少人不及格哦。老韓為大家帶來了綜合素質必考點,看完這篇文章,你離上岸就不遠啦~


【職業理念】

考查形式及數量:材料分析1道+單選1—4道


一、教育觀:

“提速(素)、個性、創兩全”

(一)素質教育以提高國民素質為根本宗旨

(二)素質教育是面向全體學生的教育

(三)素質教育是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教育

(四)素質教育是促進個性發展的教育

(五)素質教育是以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重點的教育

輔助分析點:尊重學生主體性和主動精神、啟發式教學、重結果的同時更重過程


二、學生觀:

“兩獨一發”+“兩全”

(一)學生是具有獨立意義的人

(二)學生是發展的人,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

(三)學生是獨特的人

兩全:面向全體、全面發展


三、教師觀:

(一)新課程改革背景下的教師職業角色:

“學生反建社(設)”【中小學】

1.教師由知識的傳授者轉變為學生學習的引導者和學生髮展的促進者

2.教師從課程的忠實執行者轉變為課程的建設者和開發者

3.教師從“教書匠”轉變為教育教學的研究者和反思的實踐者

4.教師從單純的學校教師轉變為社區型的開放的教師


“研究建設課程需要傾聽和指引”【幼兒】

1.教師是幼兒的傾聽者、觀察者

2.教師是幼兒學習活動中的支持者、引導者

3.教師是幼兒學習活動中的合作者

4.教師應成為研究者、學習者、創造者

5.教師是課程的建設者和開發者


(二)教師行為的轉變:“你、我、他、它”

【它】1.在對待教學上,新課程強調幫助、引導

【你】2.教師在對待師生關係上,新課程強調尊重、讚賞

【我】3.教師在對待自我上,新課程強調反思

【他】4.在對待與其他教育者的關係上新課程強調合作


(三)教師專業發展的途徑和方法:“學、究、同伴;專、思、教研”

1. 終身學習——教師專業發展的前提保證

2. 教育反思——教師專業成長的必經之路

3. 教育研究——教師專業發展的基本途徑

4. 同伴互助——教師專業成長的有效方法

5. 專業引領——教師專業成長的重要條件

6. 課題研究與校本教研——教師專業成長的有效載體


【職業道德】

考查形式及數量:材料分析1道+單選1—4道


2008年修訂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三愛兩人一終身”


1.愛國守法——教師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

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權利。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2.愛崗敬業——教師職業的本質要求

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 志存高遠, 勤懇敬業, 甘為人梯, 樂於奉獻。對工作高度負責, 認真備課上課, 認真批改作業, 認真輔導學生。不得敷衍塞責。


3.關愛學生——師德的靈魂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


4.教書育人——教師的天職

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激發學生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5.為人師表——教師職業的內在要求

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於律己,以身作則。衣著得體,語言規範,舉止文明。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6.終身學習——教師專業發展的不竭動力

崇尚科學精神,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潛心鑽研業務,勇於探索創新,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


【法律法規】

考查形式及數量:單選6—8道


核心考點:

教師資格證《綜合素質》核心考點速記!


必看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四條 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


第六條 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八條 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十二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從實際出發,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實施雙語教育。


第十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二十七條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三十五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第三十六條 員工制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三十七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第五十四條 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逐步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


第六十七條 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不得違反中國法律,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章 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分內罰外”

1.行政處分:對教育內部人員

2.行政處罰:對教育外部人員

民事責任:輕度;侵權問題、人身傷害;刑事附帶

刑事責任:嚴重;構成犯罪——錢、命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週歲。


第十九條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併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非師範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德能勤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教師資格證《綜合素質》核心考點速記!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


第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二十五條 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第三十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菸、飲酒。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六條 在中小學校園周邊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九條【法制教育】學校應當聘任從事法制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學校根據條件可以聘請校外法律輔導員。


第十條【監護人角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時, 應當將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結合學校的計劃, 針對具體情況進行教育。


第十二條【職業培訓】對於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準備就業的未成年人,職業教育培訓機構、用人單位應當將法律知識和預防犯罪教育納入職業培訓的內容。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第三十三條 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並應當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誌。

對於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場所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五條

對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第三十八條 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第三十九條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養期間,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十四條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 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 不得取消其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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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害事故處理辦法》


事故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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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六條 【學校賠償】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係的其他事項。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學校追償】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七、《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階段考查)

第二條  幼兒園是對 3 週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是基礎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

基礎教育:幼兒園、小學、普通中學(初中、高中)

學校教育制度: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第三條 幼兒園的任務是: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按照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和規律, 實施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 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


第十條 幼兒入園前,應當按照衛生部門制定的衛生保健制度進行健康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幼兒入園除進行健康檢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查。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制定合理的幼兒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間隔時間為 3.5——4小時。在正常情況下,幼兒戶外活動時間(包括戶外體育活動時間)每天不得少於 2小時,寄宿制幼兒園不得少於3小時;高寒、高溫地區可酌情增減。


笫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卡或檔案。 每年體檢一次,每半年測身高、視力一次,每季度量體重一次;注意幼兒口腔衛生,保護幼兒視力。


第二十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患病幼兒用藥的委託交接制度,未經監護人委託或者同意,幼兒園不得給幼兒用藥。幼兒園應當妥善管理藥品,保證幼兒用藥安全。


第二十六條 幼兒一日活動的組織應當動靜交替,注重幼兒的直接感知、實際操作和親身體驗,保證幼兒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動。


第二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將遊戲作為對幼兒進行全面發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和小學應當密切聯繫,互相配合,注意兩個階段教育的相互銜接。幼兒園不得提前教授小學教育內容,不得開展任何違背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幼兒園教職工患傳染病期間暫停在幼兒園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記錄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四十條 幼兒園園長應當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 並應當具有 《教師資格條例》 規定的教師資格、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有三年以上幼兒園工作經歷和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 並取得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四十六條 幼兒園的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保障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八、學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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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教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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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現在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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