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上的一攤柴油

一輛半掛牽引車駕駛中漏油,7小時後過路電動車主因路面油滑受傷致殘。相隔時間長,兩車又未發生碰擦,

這是否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範疇?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就審理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案,二審改判交通事故認定不以車輛碰擦為前提,因車輛漏油而導致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亦應承擔賠償責任。


公路上的一攤柴油 讓女子摔成十級傷殘

2018年9月12日7點左右,儲運公司駕駛員王師傅駕駛半掛牽引車履行公職。當他行駛到一處路口準備左轉彎時,突然聽到“嘭”的一聲異響。王師傅急忙靠邊停車檢查車輛,發現原來是油箱被一根棍狀物扎破,正在漏油。王師傅隨即聯繫公司維修人員到場進行維修。車修好後,王師傅看著已經被雨水稀釋了一些的柴油,面積也不大,心想應該不會有什麼危險,便直接駕車離開,沒有報警。


公路上的一攤柴油 | 案件速遞

不料,意外還是發生了。當天下午3點左右,趙女士騎電動車經過該路段,在騎到漏油位置時,忽然車身一滑,車子失去控制重摔在地,她也隨之摔倒,右肩及右胸部傳來一陣陣疼痛。趙女士憤懣不滿,“是誰這麼不負責,這麼一攤油漏在路上也不清理!真是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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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女士報了警,並被送至醫院治療。經手術,她被診斷為右側肋骨多處骨折、右側鎖骨骨折。趙女士共住院11天,發生醫療費7.9萬餘元。經司法鑑定,趙女士被評定為兩個十級傷殘。交警部門對該事故作出認定,趙女士與王師傅在駕車過程中均未確保安全,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趙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定儲運公司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承保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7萬餘元,超出或不屬於保險賠償範圍的由儲運公司承擔。


爭議:是否屬於交通事故 賠償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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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運公司認為,趙女士摔傷與車輛漏油中間隔了7個多小時,而且當天又是下雨,有足夠的時間將灑落的柴油稀釋和自然揮發,趙女士不會因此而滑倒。另外,公司就肇事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因此相應的賠償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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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則辯稱,趙女士受傷並非兩車相撞,而是因路面油滑,不屬於保險賠償範圍,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應由肇事方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起事故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無需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趙女士受傷是儲運公司車輛漏油造成,一審法院遂根據趙女士、儲運公司各自的過錯程度及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判決趙女士與儲運公司各承擔50%的責任。

儲運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要求改判保險公司在其公司投保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交通事故認定不以車輛碰擦為前提 改判保險公司需擔責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涉案事故是否屬於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根據上述定義,

交通事故的認定不以雙方車輛在行駛中發生碰擦為前提條件。本案中,趙女士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過程中摔倒,顯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的定義,交警部門也將該事故認定為交通事故並作出了事故認定書,故本案事故應屬於交通事故。

另一方面,因保險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的真實性,故二審確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儲運公司在事故中存在過錯,與趙女士受傷存在因果關係,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6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一審中確定的賠償金額合理,且未超出保險公司的賠付範圍。

綜上,上海一中院改判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趙女士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13.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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