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凌晨暴打女孩細節公佈,一起來認識“數罪併罰”

6月27日,遼寧省大連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發佈警情通報,披露了近期受關注的“男子凌晨當街暴打女孩”案情細節,嫌疑人因與女友分手酒後路遇被害人,將其打暈後拖入樓洞內猥褻。 

通報稱,2019年6月22日凌晨,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華東路派出所轄區發生一起女子被毆打猥褻案件。
經調查,當晚零時許,受害人吳某(女,29歲,遼寧盤錦人)與女友于某酒後結伴回家。二人在吳某所居小區附近分手後,吳某獨自一人返家。途中,吳某迎面遇到一陌生男子,該男子突然對吳某實施暴力毆打,將吳某打暈,拖入臨近樓洞內實施猥褻後,乘出租車逃離現場。
當日上午11時許,吳某在其表姐陪同下到華東路派出所,民警對其進行了詢問並製作筆錄,對案件開展核查,圍繞案發地周邊進行走訪調查,尋找破案線索。經採取多種偵查手段,警方於6月25日21時許鎖定犯罪嫌疑人王某,並於22時許在甘井子區南關嶺一居民小區內將其抓獲。
經訊問,王某(男,31歲,大連人,系大連銀燕數據有限公司員工)對毆打、猥褻吳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據王某交代,案發當晚其與朋友大量飲酒散席後,乘坐出租車欲前往女友的住處。途中,王某在車上與女友通話時,因女友提出分手拒絕與其見面,進而發生激烈爭吵。據該出租車司機描述,王某當時情緒非常激動,大喊大叫,並在中途下車。王某下車後獨自在街上行走,走到蒼山路與黃山路交叉口處遇到獨自回家的吳某,遂對吳實施暴力侵害。6月26日,公安機關根據現有獲取的證據,認為王某涉嫌強制猥褻罪、尋釁滋事罪,依法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此案公安機關正在依法偵辦,並將依照法定程序對吳某傷情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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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關注這個案例時,大多會關注整個案情,特別是對很多吃瓜群眾來說,大家關注的重點是更多在於對施暴者行為的批判。但其實從整個案件後續的調查情況來看,很多人忽視了一點,王某涉嫌的罪名包括猥褻罪和尋釁滋事罪,那麼在涉嫌好幾個罪名的情況下,行為人應該怎麼被量刑呢?數罪併罰都有哪些門道?今天,栗子就帶大家來了解什麼是數罪併罰以及數罪併罰的具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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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數罪併罰”?

大家還記得前段時間大火的電視劇《破冰行動》嗎?在最後的大結局中,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最後屏幕滾動的字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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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中林耀東和林耀華兄弟的結局相似,最後都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這個最終的量刑時根據他們所犯罪名而判處的,他們各自犯故意殺人罪,製造、販賣毒品罪,這是兩項不同的罪名,所以對於這兩兄弟的量刑,就是典型的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就是指對犯兩個以上(包括兩個)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

但是要注意,各國刑事立法規定構成數罪的時間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以前,還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我國刑法規定,在判決宣告以前犯幾個罪的是數罪,但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按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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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意義

一人犯數罪,古已有之。對於犯數罪的如何處罰,歷代法律也多有規定。新中國成立以後,由於長期沒有頒佈系統的、法典性的刑事法律,解決數罪併罰問題只能靠一些單行的法規和司法解釋。當時由於立法不明確,諸多問題缺乏法律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實際操作困難重重,隨意性很大,不少問題的解決方法既不統一,也不科學。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頒佈以後,對數罪併罰的原則和不同情況的數罪具體並罰的方法,作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從而為人民法院正確解決數罪的並罰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具體講,對數罪實行並罰,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

1、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必然要求

刑法量刑的依據是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一人犯一罪與一人犯數罪相比,無論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方面,還是在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都要大得多。因而犯數罪的人理所當然應該受到更為嚴厲的社會譴責。對犯數罪的人實行並罰,體現了從重的精神,即使在數罪中最高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時只執行死刑或無期徒刑,分別定罪量刑也表明了社會對犯數罪譴責的嚴厲程度大於犯一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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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罪必罰、一罪一罰原則的必然要求

馬克思指出:“懲罰在罪犯看來應該是他的行為的必然結果。”犯了罪而受不到應有的懲罰,或者犯了數罪與犯了一罪在懲罰上沒有區別,就不可能遏制犯罪現象的發生,一個良好的社會秩序也就不可能建立。因此,有罪必罰、一罪一罰作為一項刑法原則被廣泛承認。遵循這一原則,就必須數罪併罰。

3、是實現刑罰目的的必然要求

犯罪是對正常社會秩序的否定,刑罰則是對犯罪的否定之否定,通過這種否定之否定的過程,表達社會正義觀念,恢復社會正常秩序。對犯一罪的人與對犯數罪的人在處罰上不作區別,既不能實現遏制犯罪的目的,導致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與犯罪人因犯罪所受的懲罰明顯失衡,也不能實現刑罰預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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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具體規則

說了這麼多,可能很多人還是不清楚數罪併罰究竟是怎麼個罰法,其實,數罪併罰是有一套並罰的具體計算規則的:

1.多刑中有兩個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我國刑法規定,數罪併罰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舉個例子,某人分別犯盜竊罪和搶劫罪,分別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和四年有期徒刑。那麼這種情況下,總和刑期應該是五年有期徒刑,而這兩個刑期中的最高刑期應該是搶劫罪被判的四年有期徒刑,那麼最後數罪併罰的幅度就是在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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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期徒刑總和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還是要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比如,某人分別犯兩種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和有期徒刑10年,加起來有23年了,但是在數罪併罰的時候,最多判20年。如果附加了比如說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那麼附加刑照常執行。

3.數刑中只要有一個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就應當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此為吸收原則。

這個就好比《破冰行動》裡的林耀東,他犯了兩項罪名:故意殺人和製造、販賣毒品罪,這兩項罪名都可以判處死刑,只要有一項判處死刑,不管另一項最終的刑罰是什麼,最後都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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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打女孩的男子數罪併罰的結果會是什麼?

我們再回到之前男子凌晨暴打女孩的案子,在這個案件中,如果是數罪併罰,大概會是一個什麼結果呢?我們可以分別從猥褻罪和尋釁滋事罪兩個罪名的量刑標準來看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損壞社會次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隨意毆傷別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謾罵、恫嚇別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許恣意損毀、佔用公私資產,情節嚴峻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搗亂。形成公共場所次序嚴峻紊亂的。
糾集別人屢次實施前款行為,嚴峻損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夠並處罰金。

對於猥褻罪,王某是在公共場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因此可能會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對於尋釁滋事,則可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傷害程度和危害後果,不太可能判拘役或管制。五年以上加五年以下,那麼王某最終獲得的刑期大約可能在五到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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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預防犯罪,數罪併罰同樣如此,這既是一種刑法的方式,更多的還是提示普通的公民,要時刻約束自己的行為,預防犯罪。

關於數罪併罰,我們就介紹到這裡,如果讀者朋友們還有疑惑,可以在留言區交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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