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不得新建擴建

東北網4月9日訊(記者王春穎)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的《哈爾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通過審議並批准。

據相關資料顯示,哈爾濱市現有南崗、道里、道外3個歷史城區和中央大街等13個歷史文化街區、9個歷史文化風貌區、110個歷史建築。

《條例》指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包括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歷史院落、歷史建築等。保存歷史建築集中成片,建築樣式、空間結構和街區景觀等較完整地體現某一歷史時期地域文化特點的,並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地區,可以確定為歷史文化風貌區。保留遺存較為豐富,能夠比較完整、真實地反映一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院落,可以確定為歷史院落。經國家和省、市、縣(市)人民政府公佈的保護對象,直接列入保護名錄,並應當自保護名錄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社會公佈。自保護名錄公佈之日起60日內,在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核心保護範圍的主要出入口,歷史院落和歷史建築顯著位置設置保護標誌。

《條例》明確,歷史名城保護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注重整體保護,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保護與之相聯繫的建築物、構築物、街巷、綠地等物質形態和環境要素,充分展示歷史文化傳統,實現保護、利用與傳承相協調,構築多方位的歷史文化展示體系。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規劃應當達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深度,保護歷史遺存的真實性,保護歷史信息的真實載體,保護歷史風貌的完整性,保護街區的空間環境,維持社會生活的延續性,繼承文化傳統,改善基礎設施和居住環境,保持街區活力。保護規劃草案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0日,並通過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條例》規定,歷史城區更新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嚴格控制建設強度,確保公共利益優先。合理確定歷史城區用地構成,不得增加除綠地等公共開放空間以外的用地;控制歷史城區人口數量,保護和改善城區居民居住環境;減小建築密度、控制建築容量和建築高度;建設和改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和交通設施。歷史城區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的便捷化出行體系,加快軌道交通建設。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並需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文化風貌區應當保持原有的空間尺度和道路線形,保留帶有歷史風貌特色和與歷史風貌特色相協調的建築物、廣場、綠地、市政設施和地面鋪裝。

《條例》特別說明,應當修繕和裝飾中央大街歷史文化街區和道外傳統商市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沿街建築,應當按照建築的歷史環境風貌和文化特色要求,遵循建築設計的形態、色彩、風格、尺度和比例關係,符合有關質量標準。中央大街、靖宇街兩側沿街歷史建築和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建築物、構築物牌匾裝飾總面積不得超過該立面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其他建築牌匾裝飾總面積不得超過該立面總面積的百分之八,不得遮擋歷史建築和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裝飾和體現建築特徵的重要構件。中央大街、靖宇街建設控制地帶內臨街新建建築,應當與中央大街界面、靖宇街界面保持延續性。中央大街歷史文化街區和道外傳統商市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更新應當有計劃地改造影響街區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條例》明確,鼓勵和支持利用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歷史院落、歷史建築等開發旅遊和文化產業項目。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在符合結構、消防等專業管理要求和保護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通過開辦博物館、陳列館,開展傳統文化研究,從事民俗經營活動等方式保護性利用歷史建築,並享有經營收益。保護哈爾濱典型的住宅建築及街區環境,改善居住建築群的市政設施,鼓勵原住居民依據保護規劃要求在原址居住,延續傳統的生活方式和社區文脈。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市民公開課、專題報告、名家講座、公益體驗等多種形式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宣傳活動,普及相關知識,增強市民保護意識,引導全民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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