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

东北网4月9日讯(记者王春颖)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的《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审议并批准。

据相关资料显示,哈尔滨市现有南岗、道里、道外3个历史城区和中央大街等13个历史文化街区、9个历史文化风貌区、110个历史建筑。

《条例》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院落、历史建筑等。保存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结构和街区景观等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院落,可以确定为历史院落。经国家和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并应当自保护名录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60日内,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

《条例》明确,历史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注重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筑物、构筑物、街巷、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充分展示历史文化传统,实现保护、利用与传承相协调,构筑多方位的历史文化展示体系。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保护历史信息的真实载体,保护历史风貌的完整性,保护街区的空间环境,维持社会生活的延续性,继承文化传统,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保持街区活力。保护规划草案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条例》规定,历史城区更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建设强度,确保公共利益优先。合理确定历史城区用地构成,不得增加除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以外的用地;控制历史城区人口数量,保护和改善城区居民居住环境;减小建筑密度、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高度;建设和改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设施。历史城区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的便捷化出行体系,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并需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应当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和道路线形,保留带有历史风貌特色和与历史风貌特色相协调的建筑物、广场、绿地、市政设施和地面铺装。

《条例》特别说明,应当修缮和装饰中央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和道外传统商市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沿街建筑,应当按照建筑的历史环境风貌和文化特色要求,遵循建筑设计的形态、色彩、风格、尺度和比例关系,符合有关质量标准。中央大街、靖宇街两侧沿街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构筑物牌匾装饰总面积不得超过该立面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其他建筑牌匾装饰总面积不得超过该立面总面积的百分之八,不得遮挡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和体现建筑特征的重要构件。中央大街、靖宇街建设控制地带内临街新建建筑,应当与中央大街界面、靖宇街界面保持延续性。中央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和道外传统商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更新应当有计划地改造影响街区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院落、历史建筑等开发旅游和文化产业项目。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开办博物馆、陈列馆,开展传统文化研究,从事民俗经营活动等方式保护性利用历史建筑,并享有经营收益。保护哈尔滨典型的住宅建筑及街区环境,改善居住建筑群的市政设施,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延续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社区文脉。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市民公开课、专题报告、名家讲座、公益体验等多种形式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活动,普及相关知识,增强市民保护意识,引导全民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分享到:


相關文章: